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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如我在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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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1:33:14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转变执行模式,一体解决后续履行。

基本案情:王某(化名)与三位子女赡养纠纷一案,王某因年事已高,丧失行为能力,经我院审理后,判决三位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保姆费1150元,按每季度支付一次。因几位子女关于王某赡养问题依然矛盾尖锐,对抗情绪激烈,造成同住子女每季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关于王某的赡养执行案件多达5件,并且案件执行情况均为王某申请执行后,几位子女立即自动履行。后经我院速执团队询问原因,几位子女因担心履行后对方不认可,故通过走法院执行程序的方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彻底解决王某赡养履行问题,避免后续赡养执行案件不断发生,速执团队主持双方建立王某赡养履行微信群以搭建沟通桥梁,确定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银行账户,由各被执行人定期向申请人指定账户转账,并将转账截图发至微信群的方式处理后续履行问题,减少当事人循环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老百姓到法院来是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王某赡养案并非个案,类似的赡养费、抚养费纠纷如果按照传统办案模式,只管这一次执行,不发掘造成执行的根本原因,就会使得司法资源造成更多的无谓浪费。“如我在执”的目的就是换位思考解决老百姓的急愁难盼问题,推动矛盾在前端化解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又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本案执行人员为当事人的履行制定切实方案的同时对后续执行监督管理,打破当事人的信任壁垒,为自动履行背书,以最小代价换来最好的执行效果。

案例二:重视异地联动,一体化解跨域案件。

基本案情:某旅游开发公司与某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某公司给付某旅游开发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某公司仍然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同时因未履行给付案款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控制金额60余万元。经了解,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基本账户,存款主要用于员工社保缴纳、工资发放以及应对防汛的行政性拨款。冻结账户时间临近月底,影响单位给几十位员工缴纳社保及发放工资。希望法院能够协调解除冻结。此外执行人员还了解到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密云法院的另一执行案件中存在未解决的债权债务,案件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执行人员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以及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的生产工作的不利影响,同时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在一体化实质解决本案的同时兼顾化解密云法院的执行案件。后在我院主持之下,经过多次与申请人某旅游开发公司沟通协调,消除双方多年来的诉讼积怨,促成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以2个月为限,迟延履行利息一并计算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的两个月。双方对于密云法院的在执案件和本案的本金和迟延履行利息部分统一核算抵消,最终使得我院与密云法院两起执行案件圆满解决,同时避免了对于被执行人员工可能引发的衍生纠纷。

典型意义:在执行过程中,要兼顾速度、温度和力度。本案中,执行人员在突出法院执行强制性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探索、激发跨域执行效能,为保障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案例三:善意文明执行,一体保障职工权益。

基本案情:某口腔公司为某公司提供医疗服务,而某公司自2022年5月13日起陆续拖欠治疗费用,某口腔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给付某口腔公司共计24万余元。后因义务人未履行,某口腔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表示,该账户中的财产为缴纳职工社保的专用款项,如不能按时缴纳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请求法院暂不划扣该笔款项,并希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该笔款项是用于职工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充分沟通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最终被执行人公司渡过难关,且按照和解协议按时给付案款。

典型意义:善意文明执行是司法公信力的坚固基石,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旨在实现执行效益最大化,实现双方利益共赢,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执行法官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对被执行公司员工的不利影响,最终该案圆满解决。

案例四:解决三角债务,一体消解待诉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公司A签订了《设备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公司A租赁原告张某的印铁及涂布设备等,合同履行第三年,被告公司A即不再支付设备租赁费,经过我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公司A分两期给付原告共计10.3万元,后因被告无力偿还,原告张某申请执行。在执前审查阶段,执行法官通过了解被执行人公司A对案外人公司B还有债权,但是未经过诉讼审理确定,还需要时间处理,执行法官随即制定执行方案,与案外人公司B取得联系,同时协商解决被执行人公司A与案外人公司B之间的债务问题。经过半个月多轮次艰难沟通,最终确定数额,由案外人公司B代替被执行人公司A将执行案款10.3万元向申请人张某给付履行,同时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纠纷也一并化解再无争议。本案当事人顺利拿到案款的同时,另一个待诉案件一并化解。

典型意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要求新期盼,综合性考虑在执案件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积极协调核查,将执行工作不断走深走实。本案中,执行法官主动作为,帮助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消除当事人顾虑,解开三角债,快速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化解其他矛盾纠纷,产生了办理1件大于办理1件的执行效果。

案例五:“滴灌式”释法说理,一体疏导当事人心结。

基本案情: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钱某(化名)、赵某(化名)、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一案,双方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钱某、赵某、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限期腾退案涉门面房。但被告钱某、赵某在判决生效后仍实际用于经营拒不腾退,村委会经过近两个月沟通仍无法解决,无奈申请强制执行。经了解,该门面房用于实施残疾人养老辅助,由于迟迟未腾退,相关工作无法开展,还会产生新的损失。另一方面,该门面房由钱某、赵某用于经营超市,由于很多商品还未卖出,短期内搬离增加经营成本。经过执行团队与双方当事人开展多轮沟通并前往现场实地勘察,协调各方意见,回应当事人质疑、耐心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在执前督促后不到一周内自动腾退完毕,并请法院干警现场见证房屋交付,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行人员深刻认识到释法说理不只是审判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向当事人耐心细致解读法律规定、回应当事人质疑、疏导当事人心结,促其真正理解执行依据内容,消融对抗情绪,才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减少其他隐患案件的发生,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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