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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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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5 19:12:45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司法确认解民忧,主动履职化企愁

基本案情:某公司常年与某村数十名村民进行合作,村民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制种,村民当年耕种,公司当年回收,按照惯例在次年的2月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村民制种款。受疫情冲击和市场变化影响,该公司经营出现困难。2021年2月,该村参与合作的村民并未向此前一样拿到制种款,村民通过各种途径找公司催要,多次协商后公司承诺2022年底前支付款项。时间来到2023年,心急如焚的村民仍未拿到属于自己的制种款,只好向司法所反应了这一问题。考虑到涉案群众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诉讼,司法所及时通过12368诉源治理热线联系法庭,法庭第一时间前往涉案村向村民和公司了解情况。经过多方工作,最终指导司法所为50余名村民与该公司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进行了司法确认,妥善化解了批量矛盾。

典型意义:近年来,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大背景下,不少公司将目光投向了山清水秀的怀柔北部山区。这本是一件村民与企业共赢的双向奔赴,然而市场经济的波动有时难以预料。一方是经营陷入困难的企业,另一方是辛勤劳作等待丰收的村民。本案通过明确欠款金额和利息的方式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延缓履行期限的方式为企业争取到扭亏为盈的时间,从“双输”变为“双赢”,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二:调判结合,示范判例,以点破面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开展新农村搬迁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剩余54套未分配的房屋,该村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共同授权甲公司代为处置。后甲公司与该村需搬入新房的村民分别签订了《建房搬迁协议》,约定村民拿到新房钥匙之日起旧房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需在30日内腾退旧房,否则需支付甲公司相应违约金。然个别村民在入住新房后违反约定,拒不腾退房屋,并诱发已经腾退房屋的村民返回旧房居住。面对这一复杂矛盾,法庭主动履职,深入了解情况。在诉前化解未果后,甲公司选择将带头违约的张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法庭在审理中多次开展调解工作,成功促成张某主动腾退旧房,公司选择撤诉并不再主张违约金。对于态度坚决的王某法庭依法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在判决示范效应下,该村村民开始逐步主动腾退旧房,原本即将激化的群体矛盾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在深山农村地区,存在个别法律意识淡薄、规则意识不强的情况。面对调解工作成效不高,矛盾久拖易引发群体矛盾这一情况,本案在审理中,贯彻应调尽调、当判则判的执法办案工作理念,通过调解+判决的方式,让村民既看到了遵守规则的利,又看到了违反约定的弊,在利弊权衡之下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

 

案例三:帮工惹出官司,调解抚慰民心

基本案情:于某和侯某共同居住在一个村子里,两人平日走动频繁。2023年3月的一天上午,于某帮侯某搬运出售的玉米。在帮工过程中,于某突感心脏不适,在从搬运车辆下来时摔倒在地。后经送医抢救,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脏病。在出院以后,小于带着父亲于某要求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侯某认为此次帮工是于某主动提及,并非自己邀请,且己方已经垫付了一些费用。因于某自己身体问题让自己赔偿不合理。协商无果后,于某将侯某告上了法庭。法庭在了解案情后,联合司法所、村委会,给侯某讲被帮工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于某讲邻里感情、讲侯某及时送医挽救了于某的生命。最终双方以侯某承担少部分于某医疗费为结果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邻里和谐,互帮互助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本案虽案情并不复杂,法律适用也不存在较大争议,可以直接适用小额诉讼依法作出判决。然而,现阶段农村老龄化程度较高,面对农忙时的体力活,老人间的互帮互助既是经常的事,也是必要的事。简单一判了之破坏的将不仅是原本守望互助的两位农村老人,更会让辖区产生群众不敢找人帮忙的负面社会效果。本案调解中最大限度的从公平正义、维护淳朴民风出发,不仅维系住了两位老人的感情,更为和谐乡村、文明乡村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四:两方当事人拉起最美“枫”景线

基本案情:谢某与杜某从爷爷辈起就是同村村民,两家又是邻居,平时交往甚密。然从两方对承包地界限有争议起,原本的和睦早已成为了历史,冲突和矛盾成为两家的主旋律,而杜某与谢某父亲的矛盾也一直延续给了谢某。双方矛盾的激化发生在谢某发现杜某在自己家承包地上种了一片杨树,于是要求杜某将栽种的杨树移除,杜某则表示杨树是种在自家的土地。协商未果后,谢某来到法院起诉杜某。因承包权属证明上四至不足以确定明确的边界,后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让两方当事人每人拉绳线的一头,共同给双方划出一条界限,杜某将新界限划定后在谢某承包地上的杨树移除,双方长达数十年的矛盾就此化解。

典型意义:在农村地区,因承包地、宅基地边界发生的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是高发类型化纠纷。此类案件中,因时间久远或者权属证明记录简略,往往无法准确明晰双方的边界,进而无法实质性化解纠纷。本案承办法官另辟蹊径,在多次和双方释法明理后,采取了“解铃还需系铃人的”方法,让原被告一起为双方划定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实现案结事了。同时,该案的调解也为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方案,在现有证据无法明确界限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各退一步,划定出新的界限,为解纷找到新的路径。

 

案例五:装修房子要考虑“上邻下舍”

基本案情:金某与刘某同为某村新农村的住户,刘某是金某楼上的邻居。刘某装修房屋时进行改装,在北侧卧室中加建卫生间,将自己房屋升级成双卫。然改建卫生间多次漏水,导致金某卧室、厨房等处墙面两年来被水浸泡10余次。金某表示,抛开多次漏水不谈,自己在卧室休息时还会经常听到楼上刘某家人冲厕所、洗澡的声音,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多次协商未果后金某起诉要求刘某拆除改建的卫生间,并赔偿损失2万元。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刘某拆除改建的卫生间,并对因漏水给金某家中造成损坏的墙面予以修复。调解书出具后的两周内,在法官的见证下,刘某将调解书上的内容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新农村建设后,不少村庄修建了小楼房。原本住自建房的村民搬进了楼房,邻居从左邻右舍变成“上邻下舍”。然而不少村民还停留在自己家的房子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想怎么改造就怎么改造的思想里,未能意识到自己行为对楼下邻居造成的影响。承办法官从维护和谐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主动到当事人家中为双方调解,释法说理,减少双方对立情绪,顺利促成调解。同时,承办法官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在出具调解书时增加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条款,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续持续跟进履行情况,实现案源和诉源共治,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案例六:邻里纠纷无小事,鸡舍巧“拆”矛盾消

基本案情:原被告曾系左右邻居,被告房屋灭失后在原宅基地上建设鸡舍若干间,倚靠在原告房屋西墙上。现原告翻建房屋,担心鸡舍倒塌家禽乱飞影响其翻建,要求被告将鸡舍拆除移动3米。法院前往现场勘验时,被告表示鸡舍在自己宅基地建设,不存在妨害情形。双方互不让步,言辞激烈。法官在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实际需要及案涉现场情况后,判决被告将倚靠在原告房屋西墙处的鸡舍进行加固,形成不倚靠亦能独立存在的状态。判决发出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古有“千金买宅,万金买邻”的择邻美谈,又有“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解纷典故。本案当事人作为街坊邻里,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行使自身权利,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承办法官以当事人实际所需和相邻关系权利义务为切入点,找到了化解难题的良方,不仅为各方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也为邻里之间矛盾缓和以及关系和谐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七:和谐乡村共建设,耐心走访化纠纷

基本案情:蔡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使用案涉土地,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占用案涉地块一侧修建道路,且蔡某自2007年以来一直未交任何使用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腾退案涉地块,赔偿村集体的土地经营收益损失。法官经现场勘查并走访村镇两级多位干部、调取相关存档资料发现,蔡某耕种案涉土地已达二十余年,种植果树650余棵,且正处于挂果盛产期,如仅一判了之,对当事人的利益将造成重大影响。法官从双方的利益需求出发,反复与村干部沟通修路对地块的实际需求,数次上门做蔡某工作。经法院调解,蔡某最终同意配合村集体开展道路建设,将耕种地块向内缩进3米并自行移除缩进地块上的果树90余棵。村集体同意就剩余土地面积与蔡某另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蔡某补交过去20年的承包费。

典型意义:怀柔法院立足辖区多村镇、多农业人口、多涉农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审判工作中主动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做好涉农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和全程消解,推动和谐乡村建设。本案中,经过法官数次现场勘察与上门走访,了解双方实际利益需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的权利义务亦得以明确,从根本上消除了后续分歧的发生,至此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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