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重新审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三)申请重新审理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四)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五)申请重新审理事由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六)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七)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