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件快报
“同心•企航”执行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1:05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活封”解“死扣”,“双输”变“共赢”

基本案情:受疫情冲击和市场变化影响,某零件公司生产、销售停滞,企业成本回收困难。2022年6月,零件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310万元借款。案件经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要求法院对零件公司的所有设备进行查封。承办法官经沟通和实地调查后,了解到该零件公司并非恶意拖欠,且公司状况有所好转,如直接将该公司生产设备查封、拍卖,将出现公司倒闭、工人失业等问题,且拍卖金额可能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被执行人积极想办法尽快履行,一方面多次向申请人释明‘活封’也是查封,变卖、转移设备将会被追责,努力打消申请人顾虑,希望双方达成和解。经过多次协调,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该零件公司在保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从营业额中分批次还款,执行法官对零件公司的设备予以“活封”,对公司账户及时予以解封。

典型意义:在部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企业所有的设备价值远远低于执行标的,同时二手设备折旧率较高,如果执结拍卖,不仅时间周期长,且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本案中,经评估,零件公司的设备拍卖款最多为几十万元,与310万元欠款相差甚远,且设备拍卖后,存在被执行人再无还款能力的可能,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皆造成损失。法院在评估被执行人信用度与双方利益前提下,采取“活封”方式审慎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帮助被执行企业走出困境,变“双输”为“共赢”。

 

案例二:温情讨“薪” 柔情护“企”

基本案情:甲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王女士与李女士工资千元到万元不等。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50余万元。因甲公司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前往甲公司调查。考虑到该公司正常经营,执行法官驾驶非警用车辆前往,并在会议室与该公司谈话。最终,甲公司当日采用借款、筹款方式偿还未付金额一半以上,剩余金额在公司运营旬日后偿还,案件顺利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工作的最终目标是给当事人兑现“真金白银”,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执行到位是目的,威慑、惩戒只是手段。本案中,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支付工资,虽目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工资,但仍在努力正常经营中,若法院大张旗鼓查封设备,不仅可能阻碍企业的正常运行,进而有可能会对企业形象以及其投融资的预期收益产生影响。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寻求案件执行的最佳“平衡点”,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力争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以更小的诉讼成本换取更好的执行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千万元设备藏匿不还,执行法官强制交付

基本案情:因某租赁场地公司无故拒绝归还秦某存放的生产设备,秦某将该租赁场地公司诉至法院。虽经法院判决,但该租赁场地公司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找被执行人谈话,指出不依法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拒绝按照判决清单返还全部设备。执行法官前往现场勘验,发现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设备有一半不见踪影,被执行人仅同意对现有设备予以返还。经过详细、透彻分析申请人秦某提供的现场照片,执行法官带着法警重返现场,强令被执行人打开场地内的储物空间,找到藏匿的大量机器设备,一一清点后成功交付。

典型意义: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守信激励,但也需要失信惩戒。本案中,申请人秦某系与某乳业公司达成携设备与技术入股、合作办厂的协议后,才将设备存放至乳业公司从某租赁场地公司租赁的场地中。该设备价值千万元,安装后一次未使用。因生产资质不具备,申请人秦某与合作乳业公司的合同解除,秦某第一时间通知租赁场地公司要将设备运出,以便及时投入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然而租赁场地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秦某运出设备。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又涉嫌逃避执行、拒不执行。对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及时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先“礼”后“兵” 异地强制交付

基本案情:在一起委托加工合同案件中,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给付加工费,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并申请对1.4万个涉案货架进行保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多次表示希望继续经营使用1.4万个货架,并承诺按期偿还欠款。执行法官本着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尽可能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无还款意愿,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对价值共计300万元的1.4万个货架评估拍卖,并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将全部货架强制交付,相关执行案件得以实结。

典型意义:出于保障经营、善意执行理念与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双赢的考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选择“放水养鱼”的方式给被执行人一个机会,期望达到维护企业生产经营与兑现当事人权益的共赢。但放水养鱼并不是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避风港”和手段,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院仍可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并未按照协议履行,属于再次失信。对于该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故意失信的企业予以惩戒,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社会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守信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网站首页 | 法院简介 | 新闻广角 | 队伍建设 | 法学园地 | 司法为民 | 法院文化 | 法律法规 | 旧版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