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2天高效调解 企业纷争和平化解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十余年的业务合作往来,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长期按照默认的交易习惯合作,之前很少发生纠纷。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由于双方对货款金额产生争议,乙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多次协商未果后,甲公司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有十余年的合作,经初步审核证据,认为该案存在调解基础。承办法官遂通过电话促成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见,并立即组织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线上调解、出具调解书,而乙公司也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本案立案后22天即结案,纠纷得到高质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调解是高效、便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本案当事人多年来长期合作,所涉交易数量繁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如进入诉讼程序将会花费较大的诉讼成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企业诉累,也通过纠纷的快速化解为双方今后继续合作打下基础,扫清障碍,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双赢局面。
【案例二】 程序透明可预期 巧用调解化纠纷
案情:甲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仿真计算,其现有计算机处理数据的效率较低,故于2021年通过京东网上商城向乙公司采购了一套更高配置的服务器,价款12.7万元。但是服务器投入使用后,该公司发现运算速度没有明显提升,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款,理由是乙公司在销售时对该套服务器处理数据的能力夸大说明,而实际明显达不到预期效果。乙公司表示,处理数据的速度问题,不仅要考虑硬件配置,还与软件、软硬件匹配度有很大关系,且计算机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乙公司接受退货后很难二次销售,故不同意退货。为此,甲公司申请对服务器上搭载软件运行速度及稳定性进行鉴定。此类技术问题的鉴定非常复杂,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寥寥无几,法院经多方寻找才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经过沟通了解到,此项鉴定费用非常高昂,有可能超出诉讼标的。为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法院一方面对于鉴定程序进展和风险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做到程序透明、诉讼风险可预知;另一方面,提出退货和不退货两种调解方案,向当事人释明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不退货但退还2万元价款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司法裁判要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诉讼成本极高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事实,在充分考虑双方正当诉求的基础上,予以巧妙处理。本案中,双方分歧非常大,但是服务器搭载软件运行速度问题在技术上特别复杂,鉴定成本极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开诉讼程序,使当事人对诉讼风险可预期,继而转变思路,提出两种调解方案,其中一种方案符合双方利益,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将双方诉讼成本降到最低化,妥善解决了本案纠纷,对于解决企业之间类似技术类疑难复杂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三】见微知著化解“讨债难” 用心用情上好法治课
案情:甲公司是一家小规模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饮料制品。2013年,某批发部的经营者杨某与甲公司沟通联络,从甲公司购买杏仁露等饮料制品,经甲公司对账核算,截至2020年1月14日,乙批发部尚有货款共计146 328元未付。甲公司称其多次向杨某催要货款,但杨某仍未付款。后杨某因故去世,乙批发部登记注销,2022年4月,甲公司将杨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未付货款146 32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继承人对于欠款事宜表示并不知情,而甲公司也仅提供了自己单方制作的货品清单及甲公司员工与杨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在总结本案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就举证问题向双方进行了公开释明。甲公司随后补充提交了送货单、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通过对几十张送货单、发货单以及几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查阅、梳理、核对,最终认定甲公司提举的证据对其待证事实形成高度盖然性,并作出判决支持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表示,法院的此次审判工作为其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发现中小微企业往往存在合同行为不规范、证据意识薄弱、内部管理缺失等情况,部分企业“重利益,轻法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就举证责任问题向双方充分释明,并对提交的证据仔细斟酌、见微知著,依法查明事实,最终作出公正判决。14万元货款对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来说可能微不足道,但确是中小微企业夹缝中生存的救命稻草。本案的判决结果,有效的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醒企业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模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 平等保护促发展 胜败皆服助营商
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实力雄厚的建筑业大型国企,乙公司为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双方存在多年合作关系,由乙公司承接甲公司的工程。双方对于其中一个在建工程产生争议,乙公司明确表示因为资金问题无法继续施工,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而在已经完工的另一个工程中,双方虽完成了结算,但甲公司认为在前述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不应继续给付结算款。乙公司面临职工讨薪的困境,遂将该债权转让给公司项目经理等人,用以抵充劳务费等款项。三方对两份合同产生很大争议,甲公司以合同纠纷起诉至本院,乙公司的项目经理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甲公司和第三人乙公司起诉至本院。
因对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争议较大,工程项目结算情况又非常杂乱,为了高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耗费大量精力对于争议项逐一核算,并数次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全面掌握双方的观点,精准定位分歧点。通过向当事人充分释明,也促使双方互相积极沟通,对争议点有了充分的认识,分歧点逐渐减少。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判后,各方均对裁判结果表示认同,三方均向法院送来锦旗表达对法院工作的赞扬。
典型意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该案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表示由于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其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但在该两起案件审理中,法院无论在诉讼程序上还是实体处理上都给予双方平等保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以保促调灵活解封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案情: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物联网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物联网公司向信息技术公司采购设备及产品服务,主合同金额为2100万余元。物联网公司签收货物后未按时付清货款,信息技术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1300万余元及违约金。信息技术公司在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物联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股权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物联网公司向法院反映了愿意积极履行义务的意愿,但同时表示因公司需要盘活现有资源,希望以房产抵押担保置换本案的账户冻结等保全措施。为保障企业经营发展,法院仔细审核抵押担保手续并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解除保全的相关法律后果,后经信息技术公司申请,法院及时作出解除账户查封的裁定,用最短的时间解除了物联网公司的账户查封。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财产保全逐渐成为权利人维权的一种方式,而财产保全制度设计的价值亦在于提高权利人利益保障的时效性。司法实践中不乏大量通过财产保全“倒逼”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成功案例,但如果措施采取不当也会给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时,要时刻保持审慎的态度,在严谨审核申请人材料的同时,注重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全异议、置换担保方式等内容进行合理审查,避免保全措施过度干扰被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本案即是兼顾权利人与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既切实发挥了财产保全的制度功效,又最大限度降低了财产保全对企业的不良影响,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