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后补签债务应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何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王女士向同事王先生借款6万元,并当场为其出具借条,何先生的朋友李先生在借条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之后,何先生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于王女士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王女士未按时归还借款,李先生应债权人要求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向何先生主张归还钱款,何先生在给付李先生3千元后表示无力支付。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王女士、何先生给付其欠款5.7万元。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李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通过王女士出具的借条、何先生事后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何先生对于王女士的的借款有共同清偿的意思表示,故对于李先生要求王女士、何先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债共签”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体现了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对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尊重,也促使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充分警惕。本案即是在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后,另一方以承诺书的形式进行追认,并在后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即为“共债共签”,故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借钱赌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代先生、肖先生、王女士系同事关系,王女士与肖先生为夫妻关系。王女士以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多次向代先生借款,代先生共借给王女士8.27万元。王女士偿还少量借款后,表示家中的钱都由肖先生掌握,现在自己已无力还款,代先生可以通过向肖先生借款来抵偿欠款,但不要告知肖先生实情。为了让代先生放心,王女士还向代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因家中有事向代先生借款7.9万元及还款日期。王女士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还款,代先生向肖先生提出还款要求,肖先生明确拒绝并表示,自己对于王女士借款之事并不知情,二人已经分居,且在同事群里已经数次告知大家不要借钱给王女士。代先生遂将肖先生、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肖先生提举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女士所借款项实际用于赌博。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代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王女士应该履行还款义务。但代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得到了肖先生的认可,且肖先生、王女士已经分居,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涉案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代先生要求肖先生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进行的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一般认定为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债务人配偶予以反驳的,应当由反驳一方提举证据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本案中,妻子出具的借据中虽然载明借款用途为“家中有事”,但通过丈夫提举的证据可以证明妻子借款是用来赌博,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大额债务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离婚时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赵女士与丈夫竹先生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分居期间,竹先生因与他人办理假结婚,被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惩处。赵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对孩子抚养、分割共同财产、处理共同债务等提出要求。诉讼过程中,赵女士指出双方因归还房屋贷款向亲戚借款15万元,竹先生予以认可。竹先生也提出其对外借款87万元,分别用于支付工程款、偿还购房贷款等,赵女士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竹先生在与赵女士分居已满两年,分居期间与他人办理假结婚证进一步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赵女士与竹先生一致认可尚欠15万元,所以赵女士与竹先生各负担7.5万元。竹先生主张其曾为偿还贷款以及支付工程款等对外举债87万元,考虑到此借款总额较大,赵女士不认可债务的真实性,且竹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故对于竹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对于双方均认可的15万元债务,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予以分担。对于丈夫主张的87万元债务,因没有证据证明为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生活或共同投资,故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共同赠与
【基本案情】
齐先生、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小齐先生系齐先生、孙女士之子,小齐先生、钱女士原系夫妻关系。齐先生夫妇将小齐先生、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婚姻关系期间的借款百余万元,主张这些借款主要用来支付小齐先生二人的购房款。小齐先生认可借款,钱女士对于借款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在与小齐先生的离婚诉讼中小齐先生认可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齐先生夫妇表示因系亲属关系,只和儿子口头说过,没有书面的借据。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婚后由父母一方为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赠与。齐先生夫妇主张由其出资的购房款为借款,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相应证据。齐先生夫妇的举证无法认定其在购房时即已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购房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齐先生夫妇虽主张口头和小齐先生约定为借款,但钱女士未参与借款的协商亦未事后追认,故不能认定钱女士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对齐先生夫妇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赠与。本案中,虽然小齐先生认可曾口头约定为借款,但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应由债权人提举证据予以证明。齐先生夫妇无法举证证明与钱女士对购房款的性质存在约定,需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五)离婚后发现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共担
【基本案情】
孙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确认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曾共同购买别墅一套,离婚时由孙先生分得。因该房屋未按时交纳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孙先生被物业公司起诉,法院判决孙先生交纳物业服务费14.4万余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孙先生履行完毕后将王女士诉至法院,以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王女士承担一半。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孙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期间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所支付的诉讼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判决王女士承担一半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不因离异而消灭,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涉案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因案涉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