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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庭系镇乡”赋能“京郊乡村游”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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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河口法庭  发布时间:2022-09-29 12:56:55 打印 字号: | |

游客下雨天进入房间时摔伤诉请酒店担责

【基本案情】

陈女士同家人到怀柔旅游,入住在一家酒店。当天,旅游地为阴雨天气,陈女士通过二层木质露台进入贴着瓷砖的客房时,滑倒在客房内摔伤。在酒店工作人员陪同下,陈女士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股骨髁间骨折。陈女士认为,房屋外面是露台,露台房檐较短,在无遮挡的情况下,雨水容易进入屋内,导致地面湿滑,而酒店没有防滑措施,没有指示牌,这才导致其摔倒。酒店则辩称,地面是防滑砖,相关设施可以阻挡水进去,其尽到了义务,没有责任;下雨时陈女士自己脚上带水,摔倒是陈女士个人原因。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结合当日下雨、房屋的屋檐较短且是从露台直接进入屋内等情况,事发时地面湿滑的可能性较高,陈女士滑倒与地面湿滑的因果关系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酒店作为经营者,应考虑客房环境在下雨特殊天气下必然会让顾客带入雨水,从而应针对下雨地面湿滑的情况进行重点提示、采取其他更加有效的防滑措施等,防止顾客摔倒的情况发生,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应有一定预知与判断能力,也应预料到从外部进入房间必然会使鞋子沾有雨水,自身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因此,酌定酒店承担60%的责任。

【法律提示】

《民法典》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按照过错程度划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案首先明确陈女士因地面湿滑受伤,再综合分析双方是否尽到了各自的注意义务,最后根据过错程度划分比例,既保护了旅游者的人身权益,又兼顾了经营者的责任范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不仅包括单一的风险提示,还应当注意具体情形下可能产生的风险,全力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作为旅游者,在入住酒店、景区游玩中,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切莫因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而忽略风险致使损害发生。


邻里“报复式”妨害对方农家院经营

【基本案情】

王老汉夫妇与同村李老太是前后院邻居。两家曾就两院墙面滴水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后,双方矛盾并未消除。李老太将自家宅院经营为农家院,提供餐饮、食品销售和民俗旅游接待服务。王老汉夫妇在自家房顶上堆放脏污,白天在自己房顶敲锣、播放音乐,王老汉夫妇的前儿媳杨女士自认是自己指使王老汉夫妇如此行事。李老太以农家院名义起诉要求王老汉夫妇及杨女士停止前述干扰其经营的行为,并赔偿2万余元。

杨女士也把相邻的宅院经营为了农家院。法院审理终结前,王老汉等人停止了前述行为。但是,李老太丈夫在杨女士经营的农家院前,通过来回溜达、躺在摊位前等方式干扰杨女士经营。杨女士也以农家院名义起诉,称李老太丈夫驱逐购物客人,要求李老太丈夫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双方的案件涉及权利行使的界限问题。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活动,行为自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或者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王老汉夫妇及杨女士的行为客观上给李老太农家院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李老太丈夫的行为也在客观上给杨女士农家院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各方实际损失,酌定王老汉夫妇及杨女士赔偿3600元、李老太丈夫赔偿1600元。

【法律提示】

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但近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也容易出现摩擦。2017年以来,怀柔法院受理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纠纷628件。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前述案件中,当事人经营的农家院为前后院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互给便利,却因滴水问题积怨,互相采取“报复式”手段影响对方农家院的经营,最后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农村为熟人社会,村民之间相互依赖性更强,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种种摩擦,才能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环境下,平和相处。在怀柔农村旅游业发展旺盛的今天,互帮互助可呈现出祥和、向上的精气神,共谋发展、共同致富。


游客投资民宿后起诉解约

【基本案情】

张女士到怀柔山区游玩时,入住一家精品民宿,对该民宿的经营风格比较喜欢,听完经营者介绍经营理念、投资前景后,与该民宿所属的A公司签订关于新运营一处怀柔山区民宿项目的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B公司作为民宿项目运营公司,张女士投资33万元、享有24.5%的股份,项目于张女士投资款到位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收益从开业当天计算。张女士完成33万元的转账后,经营者告知因疫情不得不推迟开业时间,张女士表示理解。正式开业后,张女士持续获得收益。期间,张女士表示需隐名出资,并在B公司的工商登记上显示股权移转。其后,张女士认为A公司未支付协议约定的开业日期至实际开业日期期间的投资回报等,构成根本违约,起诉要求判令投资协议依法解除,其已非股东,A公司应退还其投资款33万元,给付从协议约定的营业时间开始计算的未支付完成的投资回报等。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张女士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项目应在收到张女士的投资款后6个月内开业,但因新冠疫情爆发,涉案项目推迟开业得到张女士的理解,未如期开业系因不可抗力、A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可免除相应责任。结合投资协议约定,应从实际运营之日开始计算收益。A公司存在未支付部分投资收益的行为,已经在审理过程中补足。张女士主张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据此要求解除投资协议、退还投资款等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尽管张女士其后将股权转让登记至A公司名下,但其存在仅变更工商登记及确认仍要正常参与分红的表示,故其以不再是B公司股东为由主张投资协议失去履行基础缺乏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近年来,怀柔区大力推动传统乡村旅游向精品乡村民宿方向发展,2021年以378家民宿的总量位列北京第一。一些人在获得舒适的居住体验后,基于对民宿市场前景的看好,选择投资民宿项目。但商业运营难免伴随着风险,一些民宿投资领域的纠纷显现出来。

此案中,游客张女士投资入股民宿项目后,因收益问题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在获得收益款后仍然要以非工商登记股东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其真实目的是要退股。但入股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协议的形式固定了权利义务,这种约定非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单方解约,在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时,不能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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