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因修订后的刑法加重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故应在总犯罪数额的基础上依据计算出的2021年3月1日前的犯罪数额所占比例酌情从轻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刑初87号(2022年5月18日)
【基本案情】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怀柔区怀柔镇葛各庄村、唐自口村,从被告人姚某某、姜某某等人处回收、贮存、出售废旧机油共计2000余吨,其中从被告人姚某某处回收废旧机油9余吨,从被告人姜某某处回收废旧机油4余吨。经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证实,废旧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检测,涉案土地土壤存在石油烃含量超标的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于2021年12月9日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物品已扣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刘阳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定罪不持异议,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且没有犯罪前科,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如需修复愿意承担污染整治的费用。
被告人姚某某的辩护人谢心乐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定罪不持异议,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王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定罪不持异议,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希望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裁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京0116刑初8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姚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追缴被告人姚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追缴被告人姜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冻结在案的户名王某某、卡号621700001016388109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罚金刑及第四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有剩余,退还被告人王某某。八、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清单附后)。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犯有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依法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建议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注解】
关于涉案人员回收、贮存、出售废旧机油的数量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条对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作出了重要修订,强调了对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加重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间,是一个连续行为,行为正好跨越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后,对于法律的适用就需要考虑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后的犯罪行为实施的情况,综合确定刑期。
时间上,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近1年的时间。人数上,涉案的人员非常多;容器方面,各类油桶的大小不完全一致,有的没有起获到油桶,油桶容量、装多装少的程度等主要凭借相关人员的供述、陈述或者证言;这些陈述又不尽一致。在上述情况下,必须逐一核对,结合陈述、了解到的市场一般情况及有利于被告人等因素确定一个统一标准,进行计算。依据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出2021年3月1日前后的犯罪数额,二者相加为本案犯罪数额,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因修订后的刑法加重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故应在总犯罪数额的基础上依据计算出的2021年3月1日前的犯罪数额所占总数额比例酌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