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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协同论的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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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泽华  发布时间:2022-08-10 10:57:34 打印 字号: | |


引言:

自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深刻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和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的弊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本文立足于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建设研究,其核心在于解决如何畅通当事人提交执行财产线索渠道和如何监督法官规范行使执行权问题,以实现对执行财产线索进行有效核查,切实回应群众“急难愁盼”需求目标。笔者打破传统规范模式,创新性地引入协同论思想,力促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选择执行顽疾。

一、现状检视: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审视

    (一)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问题源起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有效查控是实现和保障申请人公平正义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法院执行部门查询财产线索的来源主要依靠由“总对总”系统及“点对点”系统组成的网络查控系统,其中“总对总”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相关部委签订备忘录并开通联网功能,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类等16类25项财产信息,基本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点对点系统是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搭设的三级联网查控系统,可实现对本省辖区内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进而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然而网络查控系统并不是万能的,执行网络系统升级的同时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被执行人往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审理结果确定后,如其没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愿,因为能够预判法院即将执行其财产,往往会做一定的规避执行准备,所以多数执行案件通过系统查询后无法获得有效的财产线索,仍需要通过进一步多维度和深层次的挖掘,通过借助各种法律关系追加被执行人以及寻找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对象和方法等信息来推动案件执行。囿于上述现有执行技术条件不成熟、法院与外部门的联动查控障碍、被执行人的社会生活复杂隐蔽等多重影响因素,单纯依靠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全覆盖查控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法院在已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仍未到位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对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反馈势必会成为进一步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效辅助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对于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符合终本法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此外,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何恢复执行,亦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换言之,申请人不能将执行案件一推法院了事,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履行该义务能够弥补现有执行缺陷,进而保障其权利的更好实现。

然而事与愿违,一部分当事人空有财产线索却不知该向谁提供,不知提供财产线索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另一部分当事人提供给承办法官财产线索后却杳无音信,囿于无法证明自己曾提供过财产线索,只能采取投诉信访的方式维护切身利益,更有甚者与承办法官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线索接收核查问题由来已久,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失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引规范导致忽视执行财产线索核查权的规范行使,使其呈现出一系列消极核查、拖延核查、选择性核查的粗放状态,不但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公信力,亟需通过建构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来规范解决。

(二)B市法院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初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财产线索核查反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将全部已查控财产统一纳入节点管控范围……对于线下查控到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财产信息手动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财产查控信息应及时向当事人推送,彻底消除查控财产情况不公开不透明、规避监管和“体外循环”现象。”为解决财产线索接收核查粗放乱象,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财产线索接收、核查规范化,B市高院进行了探索,于2021年11月首次提出辖区内各级法院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建设制度要求,以便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一一核查和及时反馈。在此背景下,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应运而生,以拓宽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渠道,力求让财产线索接转、核查、反馈全程留痕看得见为目的,基本运行要求如下:

1、专门管理。软硬件齐整配备是运行规范化的前提,各院最好做到设立专门办事窗口和专业人员负责接待与管理,以促使财产线索接转工作制度化。

2、接收记录。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获取财产线索的渠道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来接转中心现场提供财产线索,二是当事人通过对外公布的接转中心专用联系电话提供财产线索,三是12368热线移转财产线索,四是承办法官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向接转中心报备。上述四种渠道所获得的每条财产线索均需详细记录在财产线索内部接转登记表和财产线索总台账内。

3、反馈程序。积极核查财产线索,并将核查财产线索属实的数量、根据属实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控制的数量、根据属实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的数量、相关案件执行完毕的数量准确计入接转中心财产线索核实、控制和处置等相关情况统计表,将上述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4、广泛宣传。通过分发宣传册,与立案部门、宣传部门联合宣传与推广,发布公告,法院大厅滚动屏等多种渠道让人民群众知晓法院新成立的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机构,使其充分了解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运行方式,以便进一步提升当事人的有效利用度。

截至目前,B市各法院均进行了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建设,但根据高院3轮摸排反馈结果来看,B市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大致呈现三种状态。第一种为未启动状态,即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建设只停留在纸面上未进行实质化运行,表现为自2021年11月建设以来4个月的时间,各个渠道收到的财产线索皆为0。第二种为基本停滞状态,表现为4个月时间各个渠道收到的财产线索数量微少,几乎无人问津。第三种为运行混乱状态,表现为4个月时间内各个渠道接收财产线索的累计数目过大,可能原因在于统计口径标准不明晰,对所接收的线索未加梳理与分类,只进行简单汇总,侧面说明多数法院的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具体运行情况可见一斑。

(三)B市H法院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运行现状考察

    1、样本选取背景

鉴于高院对于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要求为原则性规定,而各法院具体实际运行流程、统计内部操作不易了解,而笔者作为B市H法院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联络员,对于本单位的财产线索接收核查情况较为熟悉,故选取H法院为研究对象,以小见大来深入剖析财产线索接转制度建设问题。

2、“四渠道+五环节”制度框架设计

H法院于2021年末成立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由执行局内部安排专人担任专职联络员并负责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运转工作,制定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工作规程和窗口接待规范用语模板,并设置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告知书、财产线索内部接转登记表和财产线索总台账。目前该机构接收财产线索渠道主要分为现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专线电话提供、12368司法服务热线提供和承办法官直接接收。具体的运行流程分为五大环节。

第一个环节为接收。以现场提供方式为例,申请执行人或案外关系人可以来执行局大厅现场提交执行财产线索,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接收财产线索材料,并将当事人及财产信息在财产线索总台账表进行登记。

第二个环节为转交。由专职联络员根据线索详细内容填写财产线索内部接转登记表,将其交给各执行组内勤,由各组内勤转交具体承办法官。如果申请人直接向具体承办法官提供财产线索,则不需要此环节,并由承办法官填写财产线索内部接转登记表以便向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报备。

第三个环节为核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承办法官在一定时间内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第四个环节为反馈。对于财产线索不属实的,承办法官需及时告知当事人。对于财产线索属实的,承办法官要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控制财产,以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个环节为报备。承办法官在财产线索接转表中填写相应的核查情况并将其提交给小组内勤,再由小组内勤转交给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专门联络员。

3、渠道接收数量呈“三级阶梯式”分布

据统计,H法院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自2021年第四季度成立以来至2022年第一季度末,累计收到财产线索共计22件,不同渠道接收财产线索数量呈“三级阶梯式”分布,其中当事人现场提供2件,中心电话专线6件,12368热线5件,承办法官直接收到财产线索提供9件。

在四种接收渠道中,该法院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能够直接掌握的数据只有两项,分别为当事人现场提供2件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专线电话提供6件,这两项数据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仅维持在个位数,这反映出当事人对于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功能定位了解甚微,且更倾向于向承办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相关信息。至于另外两个接收渠道,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均无法直接获取线索接收数量,因为12368热线渠道需要由本法院信访部门查询汇总之后告知,其统计数据准确度相对较高。相反,承办法官直接接收渠道则需要由执行财产接转中心专职联络人通过一对一向法官询问后进行统计,但由于法官同期处理案件数量众多,可能无法准确回忆相关财产线索的具体接收日期,核查日期、详细情况及反馈日期,因此承办法官对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联络员的配合度将直接决定该渠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H法院该渠道接收财产线索数量虽然占比较高,但仍保持个位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承办法官对向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报备缺乏积极性,导致中心报备环节运行不畅,严重影响后续核查与反馈工作的开展,致使该机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二、困境剖析: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的透视

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畅通当事人提交执行财产线索渠道以及如何监督规范法官对执行财产线索有效核查的问题,而现有的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则是该制度的实践初尝试。换言之,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的痛点可以透过对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运行来剖析。

(一)参与阻力的成因分析

当事人和承办法官作为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重要参与主体,其是否了解与配合中心工作,很大程度上将直接决定该机构的运转结果。基于B市H法院的运行现状统计数据分析,四种财产线索来源基本全面哑火,其根本原因在于两大主体均有参与阻力。一方面,承办法官无意愿主动向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报备财产线索,阻断了后续核查的监督,导致中心运转呈现无序混沌状态。另一方面,当事人不了解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运行,知晓度未实现全覆盖,导致中心使用率较低。

1、法官无意报备的喑声抵制

由于现有执行工作量趋于饱和,法官长期对于财产线索核查工作具有不重视和随意性的特点,形成了不良的工作惯性。即便在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建立后,法官仍旧表现出无意愿主动报备财产线索。因此,针对法官无意愿报备执行财产线索的问题,笔者在本院通过与法官们进行一对一访谈,结果显示部分法官认为已经核查了财产线索,对于当事人已经予以交代,不会出现其他风险问题,报备仅是手续流程而已,无实际意义,多此一举。此外,更有部分法官直接对于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建设的必要性提出质疑。

法院应当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积极予以核查反馈,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所在,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否应该建立专门机构以实现此目标,目前执行人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其质疑理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从司法监督角度来说,即使没有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当事人如果提供财产线索,而法官不予理睬应属个案,实践中数量应该微乎及微,纵使存在这种情形,其亦可通过信访举报、申请检察院个案司法监督等监督渠道促使法官为其核查财产线索,最终不会影响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有其他可替代解决的途径,没有必要单独成立一个部门对财产线索专门进行接转核查,其与信访职能上存在一定的重合。

其二,从司法成本角度来说,现有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掌握已然较为全面,而当事人掌握财产线索的能力较为有限,所以提供的财产线索大都为不属实之小道消息,从财产线索核查反馈结果可以看出不属实居多,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再单独成立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机构敦促法官处理大量的不属实消息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挤压了其他办案的有限时间。

其三,从现有运行管理角度来说,对于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四种主要渠道,诚然来讲,考虑到当事人与其承办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具有高度粘合性,因此提供财产线索数量最多的渠道大概率应该是直接向承办法官提供,规则不是自动实现的,是由具体的人来实施,法官也是普通人,趋利避害是其本能,对于法官而言,如向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报备,则多一事,如不报备,则少一事,可以不按照要求报备案件财产线索,甚至可以不按照要求核查财产线索。鉴于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目前很难知晓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事实,故更谈不上诸如对于交转承办人的财产线索有没有核查,有没有给当事人反馈,有没有及时控制等财产线索后续核查的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司法监督多路径角度、司法成本高居不下角度还是现实运行管理困难重重角度,其实质均反映出多数法官已产生安于现状的怠惰懒政思维。《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在主要任务中的第49项中谈到“加强执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司法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成立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专门进行财产线索接转核查工作,正是对执行工作中被长期忽视,实操随意的执行行为加以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不仅是对于当事人权利的有力保护,也是对法官执行行为的有效制约。

2、当事人无言不知的低效提供

据统计,B市H法院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共计22条,核查结果多数为不属实,属实线索仅2条,均为被执行人在拆迁办有即将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法官已经及时向协助单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探求造成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数量少和质量低现象的主要影响因素,笔者向部分当事人进行访谈,以了解其在提供财产线索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此外,一部分当事人认为个人能力有限,无法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由此产生完全依靠法院的思想。个别当事人知道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却表示不知提供哪些内容算是有效信息,执行部门虽然发放了《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指南》,但当事人却自认为提供的财产线索非常充分,导致对于反馈为不属实的结果无法接受,然而实际情况是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内容不符合规范,不具体不明确,导致法官无法核实而反馈为不属实,进而直接挫伤当事人的参与积极性。例如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车牌信息,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已经能够实现基本覆盖,法院一般情况已经掌握,无需当事人再提供财产线索,而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只能做档案查封,因车辆具有流动性,目前无法对档案查封的车辆进行实际控制,限于人力物力后勤保障限制,需要当事人提前提供车辆的具体位置,才能对车辆进行控制,所以当事人在无法确定车辆具体位置而提供的车牌号信息后被告知无法核实出现不理解不接受的情况,充分说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隔阂问题。

(二)知晓度低的成因分析

对于新的制度机制推广采取传统的灌溉式宣传手段难成气候。自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建立以来,执行局对内对外利用宣传册、告示牌、公众号等虽进行过一定的宣传,但从当事人的知晓度就能看出我们的宣传效果甚微。如果做不到执行案件当事人全覆盖知晓,就更谈不上当事人的有效参与,现有的宣传手段会让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摆设化。

(三)监督静默虚置的成因分析

由于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处于成立初期,作为专门负责管理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工作的新设机构,只有督促提示功能,没有奖惩权力,导致机构缺少锋利的“牙齿”。对于法官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对当事人做不到全覆盖宣传的情况下,大量财产线索的接收渠道应该大概率为当事人直接向承办法官提供,而对于承办法官不按照要求报备案件财产线索及核查的情况,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则难以知晓当事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事实,使得财产线索的核查工作处于失控状态,并再次回到了随意不规范的老路子上。所以如何对具体承办法官开展合理有效监督和制约是财产线索接转中心顺利运行的关键和设立之初期望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路径优化: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的协同选择

综合我们在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制度建设的初步探索及对实践效果成因上的分析可知,该制度建设从设想到落地再到有效运转存在不小的难度,需要进一步优化改进。

(一)路径优化之理论基础

一直以来,执行财产线索的接收核查工作仅仅是执行部门一家单打独斗,而忽视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但实际财产线索的接收核查问题处理呈现一定的复杂系统性。鉴于此,为了推动执行领域财产线索接收核查问题的解决从无序到有序转变的目标实现,我们可以引入管理学中的协同论为破解该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协同论是协同作用的科学,其描述系统从无序到有序转变的条件和规律。该理论创始人哈肯教授指出:“一个开放系统中的子系统既存在自发的、无规则的独立运动,又存在由子系统之间固定关联而形成的协同运动。协同效应是指在复杂大系统内,各子系统的协同行为产生出的超越各要素自身的单独作用,从而形成整个系统的整体效应和联合效应。”如果把现有的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运行制度看作一个系统,促使其从无序走向有序, 关键则在于是否最大限度的发挥系统内外部的协同作用。

按照哈肯教授的解释“管理者要做二种信息转化的媒介。一是理解组织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并把这个关系转换为约束组织活动的控制参数。二是理解组织内部自组织活动的序参数,并把统领个体行为规律的序参数传达给组织中的个体成员。”展示了管理作为集体、个体和环境之间的信息媒介。

我们可以看到真正让几个子系统协同发挥作用的其实是序参数和控制参数,序参数也可被当作“行为律法”,一旦自组织过程中的序参数出现,即运动过程有了结构性的规律,它便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规范个体的行动具有“役使”效果,而约束组织系统活动的则为控制参数。

在建立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后接转中心作为财产线索接转核查的专门管理者要做好存在于当事人与承办法官两者之间的信息转化媒介。结合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问题来说,我们可以将对法官的具体监督机制(比如绩效考核)视为序参数;找出与财产线索接转核查相关联的子系统,具体包括执行局视为子系统1,立案部门作为与执行立案当事人接触的第一个部门,对于当事人的接触可以实现全覆盖,可以将其视为子系统2,信访部门作为专门接待当事人投诉渠道的部门,考虑到涉及部分承办法官不积极核查财产线索问题,可以将其视为子系统3;找到能够促进相对独立的各子系统间产生协同效应的的控制参数,如控制手段1为终本约谈的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告知项目,控制手段2为立案部门的告知义务,基本便可实现执行财产线索接收核查规范化的共同目标。


(二)路径优化之协同建设

1、从无序到有序协同条件厘定

笔者认为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如果仅仅是一个拓宽接收线索渠道,规范接收材料的事务性机构,那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将非常狭小。作为从无序到有序协同的前提条件,明确其机构职能定位则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具备以下三项职能。

其一对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正向引导职能。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司法资源能否被有效利用。换言之,如果我们对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不加以有效规范引导,而是任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理解胡乱提供,这不但会无谓地消耗当事人自己的时间精力,而且由于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只负责接收转移登记报备的环节,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记录很多无效数据,还浪费执行后端法官的有效办案时间。因此,作为财产线索的接收入口,规范接收线索应有职能之一就是要对提供财产线索的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使其提供更多高质量的财产线索。

其二为财产线索接转核查反馈的事务性服务性职能。为实现财产线索“条条有登记,件件有回应”工作目标,从接收,移转,核查,反馈,备案全流程提供事务性服务管理协调。

其三为对法官核查财产线索反馈的监督职能。该职能也是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最核心职能,主要目的在于为结束财产线索接收无门,核查不规范,反馈随意的长期乱象提供有力支持。

2、精准“宣传”的双滴灌式协同配合

实践证明,现有传统的粗放式宣传模式,诸如分发宣传册、电子滚动屏、公示牌等宣传手段,并不能快速为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扩大知名度打开局面。笔者认为宣传应从执行案件的入口与执行结案的出口两方面下功夫。即采用“执行立案+终本约谈”将立案部门子系统的控制参数与法官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须约谈项目作为序参量的双滴灌式协同宣传路径。

“执行立案滴灌式必告知义务”,是指在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由执行立案法官告知当事人如果有财产线索要及时向法院提供,并将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及其运作流程告知当事人。此事项作为执行立案法官的必告知项目,并向当事人送达《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指南》,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对于当事人是线上立案的情况,将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指南嵌套如阅读须知里,作为当事人必阅项目,阅读完成后方可提交成功。这样就可以保证每一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都能了解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及其使用情况。

“终本约谈滴灌式必谈内容”,是指对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也就是说法官必须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而提供财产线索是对于当事人的终本案件后续能否恢复执行的一项重要权利,所以将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及运行流程作为终本约谈的必谈项目告知当事人也就顺理成章。

通过“执行立案+终本约谈”的双滴灌式协同宣传路径,可以高效实现对于有财产线索提供的当事人全面覆盖,兼顾精准与全面,为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的全面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3、信访部门的区别管理

目前司法实践中通过12368的渠道接收当事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信息为信访部门掌握,信访部门把该信息以信访程序处理的流程发给承办法官处理反馈,对于该执行财产线索信息并未单独区分标注,而是和其他的信访事项混合在一起,没有加以区别分类,导致相应的信息执行局还需要待与信访部门拿到数据后再加以甄别,部门内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协调。

笔者认为应该针对信访部门的12368的渠道进行改造升级,将具体的信访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将涉及当事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信息进行专列标注,与执行局进行统一对接管理。

4、奖惩机制的序参量控制

从执行实际情况出发,目前的规范财产线索核查工作相较于过去的粗放式财产线索接收核查模式确实给承办法官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可以在具体执行案件办理考核分值中,将向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报备财产线索核查情况的案件额外附加一定分值予以奖励,以激发法官对于财产线索核查工作的重视和热情。对于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移交的财产线索不履行或超期核查反馈的案件在案件考核分值中扣除相应的分数予以惩戒,经督促还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渎职等相应法律责任。

四、结语

人民法院改革不断深化,逐步趋于精细化,当事人的每一项权利实现都要以可见的方式呈现,规范执行权力行使,优化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运行机制,正是从细微处着手,从顽瘴痼疾入手,通过协同联动,进一步激活司法运行的高效便民,让司法执行权力规范化和司法执行能力现代化双目标建设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焕发出更加强大的活力。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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