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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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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怀柔法院  发布时间:2022-06-29 13:53:01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禁止家庭暴力——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核心价值】家风家德

【基本案情】

杨女士称其与丈夫在闲聊时发生口角,丈夫用拳头猛击其头部,还言语恐吓杨女士若叫出声就变本加厉,其报警并就医后被诊断为脑外伤。结婚两年间,丈夫多次对其殴打,还持刀恐吓,其为了孩子选择原谅,这反而让丈夫更加肆无忌惮。为此,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结合杨女士所述及其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其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杨女士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杨女士。

【典型意义】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宁,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该案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一道“隔离墙”,禁止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旗帜鲜明地向家庭暴力说“不”,引导公众树立良好家风家德,促使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社会成员的良好风尚。

 

案例二:外嫁女可平等继承遗产——女儿起诉分割离世父亲自留地补偿款案

【核心价值】男女平等

【基本案情】

彭大爷以个人名义从村委会长期承包600亩自留地,并雇用村民和自己一起植树造林。彭大爷去世后,其子将43万余元地上物补偿款领走,两个已出嫁女儿起诉要求分割。彭大爷儿子辩称,彭大爷以家庭方式承包,外嫁女不应再享有娘家自留山的承包经营权,涉案补偿款在彭大爷离世后取得,不属于遗产。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彭大爷系个人承包涉案自留山,长期取得土地经营权,地上物补偿款应作为彭大爷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因征用取得的价额,该价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两个女儿作为继承人,可依法平等继承相应份额。

【典型意义】

权益的享有不以性别为区分,女性并不因外嫁而丧失继承资格。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在其死亡后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该案在认定个人承包地的地上物补偿款为遗产的基础上,判决两个女儿可依法继承相应份额,彰显了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对移风易俗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代为照料亲属子女可索要抚养费——姐姐诉弟弟索要无因管理费案

【核心价值】友善帮扶

【基本案情】

任先生夫妇生育儿子小任后,因无力抚养,将小任交由任先生的姐姐任女士照料,任先生支付一定抚养费。小任10岁时,任先生夫妇将其接走,因小任不愿意,后又回到任女士家中生活。任女士夫妇起诉要求任先生夫妇支付小任出生后及10岁之后代为抚养小任的费用20万元。任先生表示,将小任接走前,他每月都把自己的部分收入给姐姐,也帮着姐姐打工,用于抵扣抚养费。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任女士夫妇对于弟弟的儿子小任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小任出生之初,双方存在代为抚养的合意,但在任先生将小任接走后,小任因不愿意与其一同生活,又回到任女士夫妇家庭,任先生未再支付抚养费,双方已不存在代为抚养的合意,任女士夫妇的行为应属无因管理。双方均认可任女士夫妇抚养小任的事实,故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任女士夫妇主张的金额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小任生活支出需要、已支付抚养费情况等,酌情确定任先生夫妇支付5万元抚养费。

【典型意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姐姐一家对于弟弟的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因照料弟弟子女所代为支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应由受益的弟弟一家给付。该案一方面肯定了姐姐基于亲情的无私付出,另一方面也综合考量案件情况酌情认定弟弟应给付的数额,弘扬了互帮互助、和谐友善的价值观念,让判决更具温情。

 

案例四:事实上的被抚养人有赡养义务——老人要求抚养教育的同居人子女赡养案

【核心价值】尊老孝亲

【基本案情】

李大爷与张大妈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张大妈带着自己14岁的女儿小柳与李大爷共同居住。18年后,李大爷与张大妈发生纠纷,解除了同居关系。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的李大爷起诉小柳索要赡养费。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李大爷在与张大妈、小柳共同居住后,照料小柳至18岁,与小柳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现李大爷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小柳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李大爷的经济状况、实际需要以及小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了小柳应给付的赡养费。

【典型意义】

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李大爷虽非小柳生父,却抚养教育小柳成年,这个事实并不因李大爷与小柳生母分居而改变。该案判决小柳应履行赡养义务,弘扬了我们一直以来推崇的孝道,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五: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异夫妻推脱抚养女儿案

【核心价值】幼有所养

【基本案情】

王先生(化名)与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八年后生育女儿小王。结婚十五年后,王先生以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等为理由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女儿小王随刘女士一同生活、王先生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小王18周岁。刘女士同意离婚,但辩称自己无经济来源,无法抚养、也无法负担抚养费。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双方同意离婚,故对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综合双方抚养能力现实情况,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由王先生抚养小王为宜。刘女士虽辩称因自身没有经济来源,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但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考虑到各方情况及子女需要,酌定刘女士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典型意义】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生而不养”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更应尽全力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另一方照料更合适、自身无能力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称为推脱养育责任的正当理由。该案结合当事人抚养能力,判决一方抚养女儿、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公平分担了离异夫妻的抚养责任,努力减轻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让未成年人有“家”。

 

案例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女子委托他人调查、引诱“第三者”案

【核心价值】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郑女士委托梁先生查找其男友在其之外,与其他女性交往的照片、开房记录等个人信息,并要求梁先生与该女性发生情侣关系,以达到让该女性离开其男友的目的。为此,郑女士向梁先生转账15万余元。郑女士称,其后来认识到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准备报警处理时,梁先生愿意将转账款项转为借贷,并出具了借条,因此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故诉请梁先生返还1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梁先生则辩称,双方为雇佣关系,且雇佣事项已经完成,借条是在郑女士逼迫下出具。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委托与受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提出严肃批评教育。基于该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亦无法通过合意将所涉款项转化为借款,故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任何人不应因其从事的违背道德的行为而获利,即便梁先生确实从事了私下调查他人的行为,亦无法因该行为而获得报酬,梁先生应退还郑女士向其转账的款项,郑女士请求的利息不予支持。考虑纠纷由郑女士主动委托而产生,酌定诉讼费由郑女士承担。

【典型意义】

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包含社会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案坚决认定以委托调查、引诱“第三者”为内容的合同无效,且无效行为不能通过“包装”合法化,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弘扬了社会公共道德,稳定了社会秩序。

 

案例七:狗惹祸主人担责——骑行时被不拴绳的狗冲撞摔伤案

【核心价值】文明饲养

【基本案情】

薛先生遛狗时未栓狗绳,狗由东向西奔跑,与刘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刘先生受伤,住院22天。经鉴定,刘先生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先生因被薛先生饲养的狗冲撞导致受伤,薛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典型意义】

饲养动物尤其是遛狗不栓狗绳致人伤害的情况并不少见。谁引发风险谁担责,谁受益谁担责。该案判决不栓狗绳遛狗的薛先生承担刘先生的损失,通过司法裁判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对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无过错不担责——追车争执导致自己受伤案

【核心价值】自由法治

【基本案情】

雷先生驾驶机动车行至一处加油站路口,严先生步行至车前,雷先生按响喇叭后,严先生躲闪过去,两人因按喇叭事宜当场发生言语冲突。在雷先生驾车离开时,严先生追上并接触到雷某的汽车尾部,试图继续争执,却摔倒受伤。雷先生下车后,两人又发生了言语冲突,严先生对雷先生进行了肢体推搡。严先生当日被诊断为指骨骨折,花费医药费七千余元,后起诉索赔。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严先生起诉要求雷先生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严先生的损害结果与雷先生起步加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雷先生起步加油行驶存在过错,故严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司法并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构成侵权责任,应同时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四个要件。当事人仅因马路上的喇叭声发生冲突,在一方选择离开后,另一方继续追逐争吵以致自己受伤,在对方明显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损害后果应自担。该案虽小,但公平公正,没有“和稀泥”,对教育引导社会大众莫因小事动怒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未尽敬业义务造成损害应赔偿——银行追索POS机持有人为盗刷者套现损失案

【核心价值】敬业尽责

【基本案情】

高女士在银行申领的借记卡被他人通过POS机消费交易,盗刷23万余元。警方侦察发现,陈某通过在某公司办理的POS机终端,为一名持卡和密码的男子套现涉案数额,在收取该男子5700余元手续费后,将余款交给该男子。高女士起诉涉案银行所属支行,要求赔偿存款损失等,法院认定银行未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判决银行承担1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银行赔偿后,向陈某追索。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陈某作为POS机的持有人,经常为他人提供刷卡服务,应当对银行卡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盗刷人持伪造的借记卡找到陈某套现,而不是按照常理到网点提现,陈某应当对这种违反常理的行为提高警惕,仔细审查盗刷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陈某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盗刷人提供了刷卡服务,致使高女士银行卡被盗刷,财产遭受侵害,陈某对高女士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高女士的损失进行了赔付,有权向陈某行使追偿权,故对银行要求陈某赔偿其盗刷赔付款18万余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热爱与敬业,已经成为职业道德的灵魂,是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规范之一,日常工作开展中谨慎注意。这起案件中,盗刷人违背常理套现,陈某为中间费忽视行为的不合理性,未谨慎对待他人财产安全,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最终责任,对警示公众敬业尽责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天价”追索不予支持——经纪公司诉请艺人支付酬劳案

【核心价值】公平秩序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王女士签约,全权代理王女士短视频账号内容的策划、宣传及相关商业活动。但甲公司安排宣某为王女士拍摄部分视频后,宣某作出希望王女士另行与其他公司签约的表示遭拒,未再为王女士提供服务。合约期间,甲公司与王女士沟通处理方案未果,王女士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委托乙公司作为其短视频、直播平台及商务合作业务的独家经纪人及运营方,并在其后向甲公司邮寄解约通知书。甲公司起诉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税后酬劳500万元。王女士反诉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认为,合约期内,无证据表明甲公司安排的工作人员持续为王女士提供服务,但王女士并未及时沟通,也未认可任何一个处理方案,而是另行与乙公司签订经纪合约,其作为违约方邮寄的解约通知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涉案合同的履行具有人身依赖性,需当事人主观自愿进行配合,王女士已经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涉案合同已经不具有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故双方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综合考虑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王女士的账号粉丝数量变化情况及其获取商业报酬的情况等因素,甲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极高,法院酌情认定为80万元。

【典型意义】

契约精神应该得到维护,但不合理加诸对方义务、限制从业自由的“天价追索”“继续履行”非应有之义。该案立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定艺人违约,但根据对艺人的投入情况、影响力、违约轻重程度、收益情况等调整赔偿数额,引导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规范新兴行业秩序。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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