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普法讲坛
踏青出游,收好这份旅游攻略!
分享到:
作者:王银龙  发布时间:2021-04-02 16:11:05 打印 字号: | |

游客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游客应选择符合自身身体承受条件的旅游项目,不宜盲目贪图刺激。在参加涉高风险旅游项目前,要切实认识到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了解参加该项目活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掌握足够的技术要领,并根据要求向旅游经营者一方如实告知参与者的健康信息。


2.签订合同要慎重。在旅游纠纷案件中,要注意签订合同的旅行社的名称和住所地以及合同的内容。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条约清楚的履行合同,尤其要注意格式条款。同时收好每一项交易的票据与合同,维权时有据可依,权利实现更有保障。


3.出游时,尤其是参加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旅游者应严格遵守项目规则。对于旅游经营者给出的风险提示及项目参与细则,应认真阅读,并在活动中严格遵守。严格遵守景区在特殊时段禁止上山、禁止游玩的管理规定。 


4.根据调研发现,目前对高危项目所出现的意外状况,并不在保险公司人身意外险理赔范围内。如果参加涉高风险旅游项目,法官建议旅游者购买一项高风险项目的附加保险。


旅游经营者要遵守法律规定,明确经营者义务,完善自身管理


1.鉴于旅游活动本身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法律赋予旅游经营者负有合理谨慎排除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作为旅游经营者的首要义务,贯穿于旅游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旅游经营者应及时提醒旅游者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对旅游设备进行维护,对于可能存在的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将可能发生的危险及时消除。


2.应重视并将告知与警示义务履行到位。对于涉高风险旅游项目来说,旅游经营者负有比普通旅游项目更加严格的告知与警示义务。应强调的是,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等,旅游经营者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网站首页 | 法院简介 | 新闻广角 | 队伍建设 | 法学园地 | 司法为民 | 法院文化 | 法律法规 | 旧版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