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就离婚诉讼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变化。汤河口法庭负责审理法庭辖区内所有民事一审案件,自然也包含所有离婚案件。而离婚案件是既涉及人身关系也涉及财产关系的特殊民事纠纷。离婚案件能否妥善处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本调研就近四年来汤河口法庭处理的一审离婚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些许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更妥善处理离婚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建议。
一、汤河口法庭2017年至2020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1、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及走势
离婚案件数(件) | 同比增长率 | 民事案件数(件) | 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重 | |
2017 | 42 | 441 | 9.5% | |
2018 | 44 | 4.8% | 504 | 8.7% |
2019 | 20 | -54.5% | 150 | 13.3% |
2020 | 25 | 25% | 363 | 6.9% |
PS:2019年因组织机构改革,导致数据不全。2020年受疫情影响,案件数量存在减少。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汤河口法庭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较为稳定,离婚案件在其所受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占10%左右,这反映出离婚案件确实是基层法庭日常经常遇到的诉讼案件,离婚案件是否能得到有效处理,关乎法庭司法服务是否可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2、不同年龄段原告起诉离婚的性别比例
男性作为原告起诉数 | 所占比例 | 女性作为原告起诉数 | 所占比例 | |
30岁以下 | 3 | 2.2% | 9 | 6.9% |
30岁-45岁 | 13 | 9.9% | 37 | 28.2% |
45岁以上 | 21 | 16% | 48 | 36.6% |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三个不同的年龄段均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高于男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数。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以45岁以上的人群居多,占所有离婚案件当事人的52.6%,30岁以下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占离婚案件当事人的9.1%,30岁-45岁离婚案件当事人占离婚案件当事人的38。1%。
3、起诉次数及案件处理结果情况统计
撤诉 | 调解 | 判决准予离婚 | 判决不予离婚 | |
第一次诉讼 | 61 | 50 | 9 | 11 |
第二次诉讼 | ||||
第三次及以上次数诉讼 |
可以看出,汤河口法庭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基本都在第一次起诉诉讼中进行了妥善解决,避免了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反复诉讼。
4、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1)离婚案件数量较为稳定,占民事案件份额变化不大。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汤河口法庭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保持稳定。这表明离婚诉讼案件是基层法庭常见的案件类型,对于此类案件的稳定妥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2)离婚案件调撤率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诉讼实行调解前置。实践中大多数离婚案件是以调解和撤诉的方式结案的,这反映了法庭干警践行调解优先的法律规定,秉持“劝和不劝离”的朴素情感观念,在诉讼中融入情理,较好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3)离婚案件当事人以年龄较大人居多。一方面,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基本30岁以下年轻人极少在汤河口法庭进行离婚诉讼,反映了汤河口法庭所管辖的怀柔北五乡镇年轻人减少,故在本地提起诉讼案件极少。另一方面反映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多是生活多年的夫妻,长期共同居住,故案件中处理中更需考虑其双方感情基础、财产共有、共同生育抚养子女等情况。
(4)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较多。从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离婚的性别比例来看,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数占比较高。这反映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我国传统思想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妇女独立意识觉醒,懂得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摆脱传统观念束缚。
二、汤河口法庭受理离婚案件中离婚成因分析
1、存在家庭暴力成为感情破裂主要原因
实践中,近80%以上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均被告方存在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导致起诉离婚,该原因成为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
2、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绝大多数起诉离婚当事人婚姻结合多是经人介绍或父母安排,婚前缺乏深入沟通交流,彼此缺乏了解,相识几个月甚至几十天就结婚了,没有较为坚实的感情基础,婚后矛盾冲突不断,使得离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3、存在出轨外遇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诉讼中存在较多当事人声称对方存在出轨外遇情形,不尊重配偶,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其它因素
除上述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一方当事人赌博、吸毒、涉及犯罪等其它导致离婚的因素。
三、完善离婚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能力均较为薄弱,缺少专业法律知识,对于证据意识缺乏,往往均是口头描述,缺乏其他证据。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发挥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在婚姻纠纷中的作用
在调研中发现,当事人往往仅仅是通过亲朋好友进行过调解,其他社会调解组织在涉及离婚矛盾中发挥作用不足。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应加强与各类社会调解组织沟通交流,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充分保护妇女在婚姻纠纷中的权利
鉴于女方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以及离婚案件可能对子女产生的不利影响,应该加大对妇女儿童保护的力度。加大对女性的保护力度,不论是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应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况且,农村中普遍存在着农村房屋及户口户主均是以男性登记为主体,女性在双方财产掌握处理中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法庭不仅要追求程序公正,更要保证实体公正。
4、强化对离婚案件的诉中调解工作
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调解前置程序的设计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加大对诉讼双方的沟通力度,要经常上门服务,向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村委会等组织了解情况,查明事情,尽可能维系双方长期以来形成的婚姻,避免冲动离婚。但也不能一味调解而不尊重当事人意愿,对于明显无法调解和好的案件,应及时尽快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优先解决婚姻关系的问题,再解决离婚的后续问题
在部分离婚纠纷案件中,往往因为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合意而造成法院可能不准予离婚。这存在几方面情况,一是农村当事人往往缺乏证据意识,举证能力较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缺乏认识,在诉讼中对于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难以分清,法院亦因为当事人缺乏举证而难以认定共同财产,故无法分割处理;二是例如农村房屋存在特殊性,并无不动产登记,产权并不清晰,难以分割,而房屋却又是农村夫妻最为重要的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处理中,因优先解决婚姻关系问题,就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如无法一次性解决,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可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另行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6、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社会各界应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借助民法典颁布施行,扩展居民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事审判人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