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三年收结案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涌现,农村新建、翻建房屋工程连年增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成为怀柔农村地区较为常见和高发的案件类型之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怀柔法院审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304件,其中,判决93件,调解69件,撤诉139件,其他方式结案3件。
从数据上看,此类案件新收案件数、审结案件数与判决调解率呈现“三升”态势:2017年新收79件,旧存24件,审结89件,判决调解率36%;2018年新收101件,旧存14件,审结106件,判决调解率55%;2019年新收109件,旧存9件,审结109件,判决调解率66%。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内容不一致,自由心证明事实
【基本案情】
孙某贵与王某国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由孙某贵为王某过建设农村住房,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019年9月3日,孙某贵将王某国诉至法院,称其按照王某国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并交付给王某国,但王某国却欠付其施工款89900元,故请求判令王某国支付其工程款及违约金89900元。
庭审中,王某国承认欠付工程款,但要求扣减孙某贵未完成的外保温层铺建费用等,双方就孙某贵是否有铺设外墙保温层义务产生分歧。孙某贵与王某国皆提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但两份合同在关于外墙保温等方面的内容不一致,孙某贵所提交的合同在“外墙保温普通板后”后多出“顶子”二字。孙某贵认为涉案合同只约定了为房屋顶子做保温层,并未约定外墙保温事宜。王某国则表示孙某贵的合同内容由其擅自修改,原始合同约定孙某负责所有保温层工程。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一式两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孙某贵提供的合同多出的“顶子”二字不符合常理,有单方修改之可能,在孙某贵未能合理解释改现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外墙保温工程属于合同约定范围。王某国要求孙某贵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涉案房屋的外墙保温工作,鉴于双方对此争议较大,且该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法院认定涉案合同自王某国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涉案房屋的外墙保温工程款应当在王某国欠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具体数额经法院询价确定为5796元。
案例二:施工过程中突然停工,判决施工方在合理期间继续履行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佟某华与刘某利签订《建房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工包料方式承包原告位于怀柔区某村宅院房屋建设工程,其中,第八条约定付款方式:人员进场付总款的30%,现浇顶完付40%,吊顶、粘砖赴20%,其余待完工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第九条约定建房每平方米为1400元,最后以实际发生量结算。佟某按照约定给付了工程款80000元,刘某利于2017年9月7日组织人员入场施工,房屋主体结构完工。2018年3月刘某利提出停工。2018年7月19日,佟某华将刘某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利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利辩称,若佟某给付剩余20%的工程款,其愿意继续履行。
【法院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是刘某利暂时停止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刘某利亦不能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停止履行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时的约定。因此,佟某华请求刘某利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刘某利后续履行与佟某华付款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刘某利应当先履行吊顶等义务,佟某华再支付工程款的20%。对于刘某利履行日期的确定,因已进入冬季,考虑实际情况,法院判令刘某利于2019年4月20日以后开始施工比较适宜。
案例三:建房质量存在瑕疵,法院参考鉴定结论判决承包方给付修复、鉴定费用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樊某萍与杜某旺签订《房屋建筑合同书》,约定樊某萍将怀柔区某村民房工程发包给杜某旺。工程结束后,杜某旺起诉樊某萍要求给付工程款,樊某萍提出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但申请鉴定亦未提起反诉,法院判决樊某萍给付工程款,樊某萍已履行完毕。2018年1月,樊某萍委托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房屋一层安全评级低于标准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使用评级低于标准显著影响使用功能。2018年4月,樊某萍将杜某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房屋维修以及重置的相关费用68004.93元并承担鉴定费用41250元。
庭审中,经樊某萍申请,法院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修复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确定修复造价金额68004.93元。樊某萍共为鉴定支付41250元。杜某旺对樊某萍诉请不认可,对鉴定意见不认可。
【法院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樊某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杜某旺,双方之间形成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杜某旺应给樊某萍提供合格的房屋。樊某萍在工程结算时即提出存在质量问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在使用性上存在严重缺陷,涉案房屋确存在质量问题,鉴定机构按照40%面积计算修复价格并无明显不当。但在计价标准上,修复造价的鉴定公司虽按照鉴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进行了核算,但机械使用上述标准不考虑农村建房习惯对承包方显示公平,有违双方在建造成本的控制及工程利润、房屋质量等方面的期待。综合以上因素,对于修复造价及鉴定费用的承担上,法院参考鉴定意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杜某旺给付樊某萍房屋修复费用58000元、鉴定费30000元。
三、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通过对上述典型的分析,结合具体审判实践,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中反映出四个突出问题需重点关注。
(一)工程质量问题高发
司法实践中,74%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此类案件常见的诉辩模式为,施工方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建设方通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抗辩要求酌情减少工程款数额,或直接以质量问题造成相关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一般而言,农村建房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依轻重程度可分为三类:一是影响工艺美观的微小瑕疵;二是影响居住使用标准的一般问题;三是影响居住安全质量标准的重大问题。前两种质量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较为普遍,法院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判令施工方在期限内予以修复,或结合一般市场价格对修复费用予以酌定;第三种质量问题需结合专业的房屋质量鉴定予以认定。
(二)施工者水平参差不齐
农村房屋建设一般具有施工规模小、工艺要求小、施工难度小、利润空间小的“四小”特点,对施工者专业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具备专业建设能力的正规建筑公司面对这些“小活儿”“零活”通常不愿承接,即使愿意承建也要价高昂。相比而言,“包工头”“施工队”等具有一定农村建房施工经验的个人从业者要价低廉、施工成本低,成为农村房屋建设者的首选。但这些个人从业者多无建房资质、证照,在沟通能力、建设水准、经验积累等方面差异较大,导致建房质量参差不齐。
(三)施工标准约定不明确
审理中发现,40%的案件存在建设方与施工方所缔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问题。施工前,双方就工期、工程款支付、材料采购、施工工艺、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或仅进行口头协商,或书面约定不明;施工中,建设方作为合同甲方,对最终施工成果的确认享有决定权,时常会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提出变更施工约定的指示要求,这些指示要求又多以口头方式作出,并几经变更,且多无施工图纸,导致施工标准不明。缺乏书面的、明确的内容标准约束,造成双方对协商内容理解不一,致使合同内容可操作性较差。
(四)施工过程监督缺席
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中,80%的建设方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后,多疏于对施工过程的必要监督,未能在施工时形成监督压力,也无法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诸多隐性问题。此外,施工过程多无专业人员在场监督。受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力限制,建设方即使全程监督,也往往无法及时发现建设材料和施工工艺上存在的问题,而农村房屋的质量、施工方的建房资质以及施工过程的安全性不在农村房屋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内,一系列的“缺席”埋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伏笔”。
四、审理中的难点
(一)事实认定难
此类案件中,一些施工方认为只要依照建设方指示施工,相应收益建设方都会给予;建设方认为只要根据自身需要完成施工,房屋建设应为其预期效果。施工过程中,多数当事人又缺乏证据保存意识。一些案件中,施工方中途退出,房主自行建设剩余工程或找其他人对已建设部分返工,使得最初的工程现场遭到破坏,证据未能及时保全。发生纠纷后,在无明确施工标准、无充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双方在庭审中又各执一词,案件事实认定成为一大难题,只能凭当事人口述、现场勘查及农村习俗,通过法官自由心证来推断事实,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极易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严重偏离。
(二)造价确定难
发生纠纷后,有些施工方拒绝对“半截子”工程继续施工,有些施工方拒绝就完工工程进行修理,而剩余工程款、修理费往往数额较小,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代价过高。在此情况下,法官常通过询价的方式来确定相关工程造价。此种方式虽减少了诉讼成本,但咨询对象的选择具有一定困难,且其权威性不易被当事人认可。
(三)质量鉴定难
对于争议较大的施工标准,往往需要启动评估鉴定程序评估鉴定房屋质量。但在鉴定机构选择上,当前入围北京高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名单并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仅有8家,当事人摇号或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空间范围较小,加之农村建房标的额通常不大,一些鉴定机构不愿承接,在专业知识的限制下,鉴定机构的选择成为法院和当事人的共同难题。在鉴定标准问题上,因当事人对建房工程执行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又缺乏可参照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鉴定公司往往按照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而此标准往往高于农村建房习俗,对施工方来说有所不公。
(四)裁判推理难
此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3天,66件审理周期大于6个月。一方面,在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时,法院需通过现场勘查、证据调取、询问了解等多种方式进行案件调查,往往需要多次开庭;另一方面,委托鉴定后的鉴定周期法院难以全面把控,鉴定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此外,鉴定结论对质量问题的表述较为笼统,且缺少相应的修补方案,当事人需继续交纳费用补做修补方案的评估鉴定以确定最终的修复费用,耗时耗钱。一些案件中,虽艰难获取相关证据并有鉴定结论可以参考,但不公允的鉴定结论难以被法院直接采用,法官最后只能结合具体案情对数额进行调整。
(五)矛盾调和难
此类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就施工房屋质量或增、减项工程量等问题分歧较大,容易抓住对方的错漏认为自己的诉请具有法律依据,而忽视自身的违约行为,难以通过调和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因农村建房施工利润单薄,市场竞争激烈,施工方往往不愿做过多让步,法庭调解或案外和解存在一定困难。同时,建设方多为外地务工人员,缺乏与本地稳定的经济、情感联系,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矛盾的顺利调和。
五、依法稳妥办理的工作举措
(一)多点发力强化诉源治理
一是通过“一村一法官”活动包村入户,员额法官定期走访“承包村”,对接村居自治组织,通过“一对一”法律解答等形式,对群众反映的涉农村建房施工法律问题进行释法答疑,并从法律角度提出指导意见,致力于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增量。
二是发挥人民调解员能动作用,23名人民调解员入驻人民调解中心,分流事实相对清晰、矛盾纠纷不大的案件并予以诉前调解,缩短结案周期的同时,用柔性势力防治纠纷发酵,化解纠纷于诉前。
三是借助与区司法局在不设人民法庭的乡镇联合打造的9个巡回审判点,将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巡回审判点公开审判,通过鲜活的案件教育房屋施工各方,指引群众诚信、规范开展民事活动,警示群众遵守“规则”。
(二)多策并用提升审判质效
一是借力人民陪审员的社会经验,帮助法官强化事实认定,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人民法庭的贴近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依职权开展的勘查测量、调查询问,在充分考量农村习俗的基础上,强化内心自由心证。
二是借助本院法官会议、审委会、评委会的三级审判质量监督机制,疑难案件由本庭室法官会议微观化解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事实与法律认定难题,审委会中观把控统一自由心证基础上的类案裁判尺度,评委会宏观反馈提升类案的裁判标准、价值选择。
三是通过长期未结案件的挂账督办,促使承办法官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加快案件流转速度,依法及时办结,让正义不迟到;通过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指导与监督力度。
(三)多路并进推进普法宣传
一是入村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送法下乡,提升村民在建房施工方面的法律素养,告知其在建房前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工期、工程款、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若有变更以书面方式记录留存,全程监督施工状况。
二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推送“以案释法”案例,借助新媒体的传播优势,提升个案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农民法律风险意识。
三是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裁判典型案例,借助媒体的力量传播法治观念,使群众依法、恰当、谨慎地开展建房施工活动。
六、各方对策与建议
(一)宣传推广农村建设施工合同制式范本
为方便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内容完备、条款清晰、权责分明的施工合同,我院今日发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制式范本,以供参考。建议镇政府、村委会、建委等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微信、微博、官方网站等媒体平台宣传推广,在服务大厅、办事处等场所投放合同范本,在工作开展中强化规范指导与针对性解读。此外,建设方在建委对农村房屋翻建、翻修备案时,建委可强制要求建设方提供详尽的建设施工该图纸和合同,若施工过程中合同内容有所变更,建设方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向建委备案。
(二)提升法律规范意识
在农村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平等协商并充分考虑可能预见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摆脱过去仅靠口头方式开展施工的落后模式,应借鉴施工过程全称留痕,出现问题及时沟通等现代施工建设理念,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做好各类证据的留存。出现纠纷后,当事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则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推行监理制度
为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建议在农村建房施工中也如正规大型建设项目一样,强制实行监理制度,并在合同范本中加入监理设置的相关条款。建设方可聘请工程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全程或定期前往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保障农村建房施工的顺利开展。关于监理人员的选择,则不必如正规建设项目那样要求监理资质,可以由建设方自行选择自己信任的人员进行监理。
(四)强化农村建房施工培训指导
建议相关部门强化对施工队、包工头等农村建房施工人员的培训指导,强制要求农村建房施工人员须在参加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以增强其业务能力,提升农村建房施工整体质量。引导农村建房施工人员向专业化方向升级,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推动农村建房施工市场环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