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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津男与被告贾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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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慧  发布时间:2020-10-14 18:23:08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关键词:民间借贷 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交易习惯 

【裁判要旨】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民初9158号(2019年3月15日)

【基本案情】

刘津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贾珺伟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60万元;2.贾珺伟支付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贾珺伟承担。事实和理由:贾珺伟因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找到刘津男,双方于2017年10月15日达成借款合同。刘津男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贾珺伟出借了63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计算,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贾珺伟已全额收到刘津男出借资金进行了确认。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贾珺伟又多次提出借款请求,刘津男也多次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借款给贾珺伟。截止2018年8月19日贾珺伟共收到刘津男出借给贾珺伟的现金加转账累计130万元。贾珺伟至2018年8月19日已经偿还67万元,尚欠63万元未归还。贾珺伟于2018年8月19日通过签订“收条补充”文件的形式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2018年8月19日后,贾珺伟又归还欠款3万元,现贾珺伟欠刘津男款项总额人民币60万元。2018年8月19日后,贾珺伟再未归还任何款项,且在刘津男催款时,明确表示已无力偿还借款,声称刘津男可通过诉讼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刘津男履行了出借义务,贾珺伟理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贾珺伟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贾珺伟辩称,刘津男起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中记载的出借人是空的,未显示出出借人是刘津男。刘津男提交的出借款项记录记载的转账时间、金额与借款合同及收条补充记载的出借时间、金额完全不相符。事实上,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并非贾珺伟为刘津男出具,而是贾珺伟为案外人姚健出具,原因是姚健让贾珺伟用姚健的百家乐账号玩牌,贾珺伟输钱了,姚健让贾珺伟打的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姚健与刘津男系男女朋友关系,姚健与贾珺伟玩百家乐过程中钱都是通过刘津男与贾珺伟进行交易,刘津男与贾珺伟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贾珺伟为姚健出具的借款合同及收条补充,均基于违法行为而形成,不具备法律效力。刘津男明知贾珺伟与姚健玩百家乐,且通过刘津男账户转这些钱,刘津男先后多次合计转给贾珺伟48万元,贾珺伟多次合计转给刘津男49.6万元,不存在贾珺伟欠刘津男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津男持有《借款合同》、及《收条补充》各一份。《借款合同》记载:出借人(甲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均空白);借款人(乙方)贾珺伟(签名捺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63万元,甲方以转账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人签订此合同时已足额收到出借人给付的钱款,并确认无误;若乙方不能在2018年10月15日内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并自愿用以下财产(全部)以物抵债……甲方(姓名、日期均空白),乙方贾珺伟,2017年10月15日(签名、日期为手写签字捺印)。《收条补充》记载:本人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8月19日共收到(空白)出借给本人借款现金加转账共计130万元整(大写壹佰叁拾万),已还67万元整(大写陆拾柒万),未还欠款共63万元整(大写陆拾叁万);特此证明;收款人签字贾珺伟,收款日期2018年8月19日(签名、日期为手写签字捺印)。

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8月14日,刘津男曾分21次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共计转账给贾珺伟48万元。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8月19日,贾珺伟曾分17次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共计转账给刘津男49.6万元。

关于签订《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的具体情况,刘津男陈述:2017年10月初,我想买房,我跟姚健是男女朋友,姚健很有钱,我跟他借了60万现金,家里说马上拆迁先别买了;没过多久,身边朋友都知道我有钱,贾珺伟跟我借钱,说每月给我2%的利息,姚健不着急用钱,我跟姚健说一年之后还他,我能拿10万多元的利息;10月15日,我在我租的房给的贾珺伟63万元现金,签的第一份借款合同;10月15日之后,我跟姚健总是分分合合,陆续我把钱还给姚健;到了2018年七八月份,我担心贾珺伟还不上,问了律师,怕说不清楚,签了补充收条。贾珺伟陈述:2018年8月13、14日两天两晚,我玩百家乐输了价值130万元的分,输完钱有退款,按照规则最后我输了63万元,形成这个欠条;姚健和刘津男让我打欠条,我就打了;收条补充是对应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都是2018年8月19日签的;姚健给我提供一些虚拟的分,利用分玩百家乐,输了网站上的分,不是一次性输60多万,一次是5万,输完他再给我充5万,最后输了130万;我们之间没有给过63万的钱,就是分,可能相当于63万,也可能相当于6.3元,130万的分最后值63万,输给姚健63万,他让我给打欠条。

关于63万元给付方式,刘津男陈述:双方关系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往来,除了转账还有现金,合同是对以往没有签订任何债权凭证借款合同的总结。刘津男又陈述:63万元是当天一笔给的贾珺伟,其中60万元是从姚健处借的现金,3万元是跟父母拿的,之所以给现金是因为我习惯用现金。

关于刘津男与贾珺伟之间的关系,刘津男陈述:我与贾珺伟系普通朋友关系,我们天天在一起,贾珺伟是姚健的伙伴,我跟姚健在一起很长时间,我们关系都不错。刘津男再陈述:我与贾珺伟是关系挺好的朋友,贾珺伟是姚健的伙伴,我跟姚健在一起,就认识了,贾珺伟的工作是政府一个单位,每月收入不清楚。贾珺伟陈述:我和刘津男没什么关系,去年姚健开的百家乐输钱了,他让我帮他玩。贾珺伟再陈述:我与刘津男没什么关系,是通过姚健认识的刘津男,我月收入4000元左右,对方的意思是刘津男拿了姚健的钱又借给我,我直接跟姚健拿钱不得了吗,干嘛绕一手。

关于借款用途,刘津男陈述:贾珺伟就说他着急用,没有说具体用途。刘津男又陈述:贾珺伟玩百家乐,刘津男可能清楚一点,贾珺伟有还款的压力,刘津男作为朋友,出借一点钱给贾珺伟。刘津男再陈述:贾珺伟说把钱投到他媳妇、他哥那去,他媳妇、他哥有借贷公司。

庭审中,刘津男提交石丽出具的证明、石丽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姚健北京银行账户明细、刘津男中信银行业务凭证,用以证明出借现金来源。贾珺伟不认可关联性。

贾珺伟提交其母刘灵芝与姚健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借款形成原因是玩百家乐,且贾珺伟未收到任何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刘津男不认可关联性。

【裁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京0116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

驳回刘津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事实发生与否,需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刘津男依据《借款合同》、《收条补充》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贾珺伟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部分证据。刘津男作为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且其应当就借款事实准确、全面地向法庭陈述。刘津男对于款项组成、借款用途等基本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63万元属相对大额资金,其陈述不应产生较大出入。关于借款交付方式,刘津男仅以其习惯用现金为由称63万元为现金一次性出借,结合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及双方交易习惯,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本院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借贷事实已经发生,刘津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案例注解】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事实发生与否,需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证据综合认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6民初9158号  


原告:刘津男,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普,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珺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霞,北京晟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津男与被告贾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津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普、被告贾珺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津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贾珺伟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60万元;2.贾珺伟支付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贾珺伟承担。事实和理由:贾珺伟因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找到刘津男,双方于2017年10月15日达成借款合同。刘津男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贾珺伟出借了63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计算,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贾珺伟已全额收到刘津男出借资金进行了确认。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贾珺伟又多次提出借款请求,刘津男也多次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借款给贾珺伟。截止2018年8月19日贾珺伟共收到刘津男出借给贾珺伟的现金加转账累计130万元。贾珺伟至2018年8月19日已经偿还67万元,尚欠63万元未归还。贾珺伟于2018年8月19日通过签订“收条补充”文件的形式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2018年8月19日后,贾珺伟又归还欠款3万元,现贾珺伟欠刘津男款项总额人民币60万元。2018年8月19日后,贾珺伟再未归还任何款项,且在刘津男催款时,明确表示已无力偿还借款,声称刘津男可通过诉讼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刘津男履行了出借义务,贾珺伟理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贾珺伟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贾珺伟辩称,刘津男起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中记载的出借人是空的,未显示出出借人是刘津男。刘津男提交的出借款项记录记载的转账时间、金额与借款合同及收条补充记载的出借时间、金额完全不相符。事实上,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并非贾珺伟为刘津男出具,而是贾珺伟为案外人姚健出具,原因是姚健让贾珺伟用姚健的百家乐账号玩牌,贾珺伟输钱了,姚健让贾珺伟打的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姚健与刘津男系男女朋友关系,姚健与贾珺伟玩百家乐过程中钱都是通过刘津男与贾珺伟进行交易,刘津男与贾珺伟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贾珺伟为姚健出具的借款合同及收条补充,均基于违法行为而形成,不具备法律效力。刘津男明知贾珺伟与姚健玩百家乐,且通过刘津男账户转这些钱,刘津男先后多次合计转给贾珺伟48万元,贾珺伟多次合计转给刘津男49.6万元,不存在贾珺伟欠刘津男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津男持有《借款合同》、及《收条补充》各一份。《借款合同》记载:出借人(甲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均空白);借款人(乙方)贾珺伟(签名捺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63万元,甲方以转账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人签订此合同时已足额收到出借人给付的钱款,并确认无误;若乙方不能在2018年10月15日内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并自愿用以下财产(全部)以物抵债……甲方(姓名、日期均空白),乙方贾珺伟,2017年10月15日(签名、日期为手写签字捺印)。《收条补充》记载:本人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8月19日共收到(空白)出借给本人借款现金加转账共计130万元整(大写壹佰叁拾万),已还67万元整(大写陆拾柒万),未还欠款共63万元整(大写陆拾叁万);特此证明;收款人签字贾珺伟,收款日期2018年8月19日(签名、日期为手写签字捺印)。

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8月14日,刘津男曾分21次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共计转账给贾珺伟48万元。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8月19日,贾珺伟曾分17次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共计转账给刘津男49.6万元。

关于签订《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的具体情况,刘津男陈述:2017年10月初,我想买房,我跟姚健是男女朋友,姚健很有钱,我跟他借了60万现金,家里说马上拆迁先别买了;没过多久,身边朋友都知道我有钱,贾珺伟跟我借钱,说每月给我2%的利息,姚健不着急用钱,我跟姚健说一年之后还他,我能拿10万多元的利息;10月15日,我在我租的房给的贾珺伟63万元现金,签的第一份借款合同;10月15日之后,我跟姚健总是分分合合,陆续我把钱还给姚健;到了2018年七八月份,我担心贾珺伟还不上,问了律师,怕说不清楚,签了补充收条。贾珺伟陈述:2018年8月13、14日两天两晚,我玩百家乐输了价值130万元的分,输完钱有退款,按照规则最后我输了63万元,形成这个欠条;姚健和刘津男让我打欠条,我就打了;收条补充是对应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和收条补充都是2018年8月19日签的;姚健给我提供一些虚拟的分,利用分玩百家乐,输了网站上的分,不是一次性输60多万,一次是5万,输完他再给我充5万,最后输了130万;我们之间没有给过63万的钱,就是分,可能相当于63万,也可能相当于6.3元,130万的分最后值63万,输给姚健63万,他让我给打欠条。

关于63万元给付方式,刘津男陈述:双方关系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往来,除了转账还有现金,合同是对以往没有签订任何债权凭证借款合同的总结。刘津男又陈述:63万元是当天一笔给的贾珺伟,其中60万元是从姚健处借的现金,3万元是跟父母拿的,之所以给现金是因为我习惯用现金。

关于刘津男与贾珺伟之间的关系,刘津男陈述:我与贾珺伟系普通朋友关系,我们天天在一起,贾珺伟是姚健的伙伴,我跟姚健在一起很长时间,我们关系都不错。刘津男再陈述:我与贾珺伟是关系挺好的朋友,贾珺伟是姚健的伙伴,我跟姚健在一起,就认识了,贾珺伟的工作是政府一个单位,每月收入不清楚。贾珺伟陈述:我和刘津男没什么关系,去年姚健开的百家乐输钱了,他让我帮他玩。贾珺伟再陈述:我与刘津男没什么关系,是通过姚健认识的刘津男,我月收入4000元左右,对方的意思是刘津男拿了姚健的钱又借给我,我直接跟姚健拿钱不得了吗,干嘛绕一手。

关于借款用途,刘津男陈述:贾珺伟就说他着急用,没有说具体用途。刘津男又陈述:贾珺伟玩百家乐,刘津男可能清楚一点,贾珺伟有还款的压力,刘津男作为朋友,出借一点钱给贾珺伟。刘津男再陈述:贾珺伟说把钱投到他媳妇、他哥那去,他媳妇、他哥有借贷公司。

庭审中,刘津男提交石丽出具的证明、石丽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姚健北京银行账户明细、刘津男中信银行业务凭证,用以证明出借现金来源。贾珺伟不认可关联性。

贾珺伟提交其母刘灵芝与姚健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借款形成原因是玩百家乐,且贾珺伟未收到任何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刘津男不认可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收条补充》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事实发生与否,需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刘津男依据《借款合同》、《收条补充》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贾珺伟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部分证据。刘津男作为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且其应当就借款事实准确、全面地向法庭陈述。刘津男对于款项组成、借款用途等基本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63万元属相对大额资金,其陈述不应产生较大出入。关于借款交付方式,刘津男仅以其习惯用现金为由称63万元为现金一次性出借,结合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及双方交易习惯,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本院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借贷事实已经发生,刘津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津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刘津男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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