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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典” | 网络虚拟财产拥有了“保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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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婧雯  发布时间:2020-12-18 11:08:53 打印 字号: | |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

账号、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纷纷涌现

其权属及法律构建问题引发热议

对此

《民法典》予以回应

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指明道路


案例假设

“蓝月”是一款大型网络游戏,在年轻人之间十分流行。李小明是一名资深游戏发烧友,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通过“下副本、游戏金币充值、练级”的方式,在“蓝月”中获得了防御头盔、游戏战甲、体力药剂等生化武器和装备。这些游戏装备让小明在“蓝月”中纵横驰骋,成为服务器中数一数二的厉害人物。但有一天,当他再次登录自己的游戏账号时,却发现账号中的所有游戏装备和游戏金币都不翼而飞了。小明与“蓝月”的运营商XX有限公司联系,想要让游戏公司提供“盗号者”的信息,以便维护自身权益,但游戏运营公司却表示其他玩家个人信息不便给小明提供,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法律指引

21世纪,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云技术、区块链、5G等技术对现在经济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人们的生活轨迹与网络交织在一起。网上购物、网上教育、网络游戏蓬勃发展,网络上的“财富”逐渐变成我们个人拥有的财富。互联网发展的时代,任何技术的应用和发展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持。随着中国网民人数剧增,公众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的探讨也越发激烈。


为了明确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通过概括性指引性的规定,初步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明确,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对《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予以保留。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箱、网络账户、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经注册的域名等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网络用户通过账号和密码设置防止他人转移的网络财产,玩家可以通过一定的网络交易、网络消费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


损害原因

实践中,造成网络虚拟财产损害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类:

一、网络游戏经营商为维护游戏秩序为游戏玩家造成的损失,经营商可能认为游戏玩家存在使用外挂、卡bug等行为,对游戏玩家账户进行封禁、删除;

二、网络游戏经营者未保障系统、服务器的安全和稳定,黑客利用游戏程序的漏洞令玩家财产受到损害;

三、网络用户对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泄露个人密码或在公用电脑上登陆后不进行登出等。


法官提醒

针对以上产生的问题,网络参与者要增强自身安保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为不同的网络账户设置不同的账号和密码,并且定期更换密码;

二、增加对于个人账户的保护,不告诉他人自己的账号、密码;

三、谨慎使用公用电子设备(电脑或者通讯设备)和公用无线网络,在使用后牢记及时注销、登出;

四、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联系运营公司、公安部门进行反映,及时止损。


当法律的保护和我们个人的努力相结合后,才能为我们的生活树立起牢不可破的保护屏障。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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