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紧”的时候
如果有朋友能缓解你的燃眉之急
那绝对是“久旱逢甘霖、雪中送炭”之情
本着“亲兄弟明算账”原则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但履行中的意外
导致出借人未实际给付借款
借款合同成立了么?
故事情节
小梅与小丽系朋友关系,某天小丽因生意资金链断裂急需10万元钱,便向好友小梅提出借款,而刚好小梅有笔定期存款第二天到期,于是,双方对该笔借款达成一致,小丽于当天向小梅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第二天,小丽高高兴兴来找小梅取钱,结果被告知小梅将原本借给小丽的钱借给了家中大姐……。那么问题来了:小梅与小丽已经签订了借款协议,该份协议是否成立了?
何为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通过多种形式订立。
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考量,在双方对于借款关系存在争议情况下通常会审查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即双方有无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二是否有转账凭证,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佐证材料。若具备两个要件,综合审查无误后,则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其他情况下,需要综合来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
所以,在小梅出借款项之前,双方借款合同虽然签署但尚未成立,小梅将原本借给小丽的十万元借给了家中大姐,小梅与小丽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能成立。
关于借款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原民间借贷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条文做出修改。
两线三区的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