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法官论坛
刘永革诉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承担
分享到:
作者:武慧、许英  发布时间:2020-03-16 13:37:45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承担

裁判要点

侵权行为应当包含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个构成要件。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7926号(2019年12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刘永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定被告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京北学院)因人为私自开墙放水导致门脸房屋内设备设施物品被浸泡,京北学院赔偿原告家具、地板、墙面、床、衣物、被褥等物品折合人民币20 000元、屋内地面恢复原状折合人民币30 000元、抢救物品精神损失费折合人民币20 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永革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甲117号略,被告京北学院南侧操场墙外,于8月5日早晨4时左右发现门脸房进水,约30公分左右,原因是由于被告在操场南侧墙下人为私自开了四个窟窿向外排水,导致积水大量排进了对面的门脸房,导致屋内家具、墙面、衣物、柜子、地板、床等被被告单位排放的水浸泡。事发早上8时左右,被告方负责人前来看过水势和每家进水被浸泡情况,同时也录着视频,曾说过操场内存水量大导致排放到屋内的真实情况。下午时被告找了施工人员将学校南侧墙下开了窟窿的地方用沙袋里外堵上,这一行为已经证明被告之过失。被淹之后的一个星期里,原告没有消停过,屋内浸泡的物品一一抬出晾晒,连续几天都是连雨天都没有晒干,导致大部分物品损害,早晚一直忙着抢救,导致身体极度疲惫下累倒,输液几天度过,影响了正常的生活起居。门脸房内被浸泡过的痕迹至今存在,清晰可见。关于实际损失金额,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70 000元。因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京北学院辩称: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在事发地居住;第二,被告京北学院对原告所称的财产损失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事发当天根据天气预测属于极端天气情况,被告通过排水口排水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目的是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根据被告的照片显示被告的院墙与原告所述地点相隔红中路,马路宽度为15米,而且马路靠近原告所述地点一侧,有市政排水设施。间隔一段距离就有一个排水口。被告在事发当天通过排水口进行排水的行为,并非直接向原告地点进行排放,中间有红中路,所以被告没有实施对原告的直接侵权行为。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责任要件,被告的排水行为与原告财产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可以显示原告所称位置较周围的地势是低洼的,事发当天由于异常的天气,瞬时降雨导致路面形成大面积积水无法排出,被告周围包括西侧红中路路口、红螺寺中学校门出口东侧的开放路路口以及东侧怀柔六小校门口等处的积水全部向原告所处的低洼处流动,所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诉称造成财产损失的积水来源于被告排水口排出。从路面积水量及现场视频都可以佐证,这些积水不可能完全来自于被告。被告本身对原告财产受损没有过错,根据事发当天的天气预报显示瞬时降雨量较大,导致路面大面积积水,强降雨根据天气预报造成了北京局部地区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被告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也有维护在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的责任,为了应对这种极端天气,被告已经采取了在校门口堆放沙袋并及时疏通下水管道等措施,但由于当天瞬时降雨较大,被告地势低的篮球场羽毛球场存在大面积积水,积水就通过四个排水口排出。且这四个排水口并非针对此次降雨凿开,而是事先预设好的排水口;第三,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事发当天的极端天气已经有怀柔气象台发出红色预警,原告应当对自身财产和安全采取防灾减灾措施,做好防范,但原告明知自身所处房屋地势低洼却没有进行任何防范具有过错。此外,原告门脸房前台阶高度明显低于其他商铺,因此抵御道路积水倒灌能力较差;第四,针对原告要求的损失赔偿请求,被告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虽主张其物品损失,但没有明确的损失清单,对损失金额的确定没有客观标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物品损失是当天造成的。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永革在怀柔区开放路甲117号温阳昊业住宅楼一层居住,该住宅楼位于怀柔区红中路南侧,红中路北侧是被告京北学院操场和羽毛球场。2019年8月4日晚至2019年8月5日上午,北京集中普降大到暴雨,全市最大降雨量出现在怀柔区杨宋镇,达237.7毫米。2019年8月5日凌晨,原告刘永革发现门脸房内进水,后发现被告京北学院羽毛球场内大量积水通过球场南院墙底部的四个排水口向外排出,由于原告所处位置较马路北侧的被告京北学院地势更为低洼,被排放的积水与红中路上原有的积水共同流入原告居住房屋内。事发后,原告刘永革要求被告京北学院给予赔偿遭到京北学院拒绝,故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起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现场勘察如下:1.被告京北学院位于迎宾路东侧、红中路北侧,整个学院与怀柔区第六小学仅以一道南北走向的院墙为界,院墙以西为京北学院,院墙以东为怀柔区第六小学。京北学院南部区域为学校运动场,该运动场分为西部的带跑道田径场(环形跑道上均匀留有环形排水口)和东部的羽毛球场(球场内留有多处排水口)两部分,两个运动场之间以南北走向挡土墙及挡土墙上的栏杆相隔,挡土墙高度为72厘米,西高东低的地势在此分界明显且形成一高一低两个运动场,羽毛球场位于整个操场低洼处。该羽毛球场东院墙外是怀柔区第六小学教学楼前空地,南院墙外即为红中路,南院墙底部预设四个排水口,排水口高度为30厘米,宽度为45厘米;2.原告刘永革位于红中路南侧的开放路甲117号温阳昊业住宅楼一层门脸房,房门直接向红中路方向开门,中间没有任何阻碍物;3.自被告京北学院南院墙墙根处测量至原告刘永革房门前的宽度为18米。其中:京北学院南院墙墙外至红中路沥青路面之间的人行走道宽度为2.9米,高度为10厘米;红中路沥青路面宽度为7.4米;温阳昊业住宅楼楼前没有高出沥青路面的人行走道,使得该住宅楼楼前空地与红中路沥青路面同处一个平面内,且没有任何阻挡流水的阻碍物;4.红中路为东西走向,西部尽头与南北走向的迎宾路相接,从地势上看南北走向的迎宾路路面明显高于东西走向的红中路,两条道路的接头处呈现出西高东低的明显坡度;5.红中路北侧均铺设人行走道,但南侧的人行走道在开放路甲117号温阳昊业住宅楼西侧断开,断开处人行走道高度为16厘米。

另查明:1.怀柔区城区总体地势西高东低、北高南低,原、被告所处位置位于怀柔区城区东侧,均属于地势低洼区,一旦出现降雨,尤其瞬时降雨量过大时,雨水均会向低洼处汇集形成积水;2.怀柔区气象台于2019年8月5日4时30分升级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开放路甲117号温阳昊业住宅楼一层原规划为车库,后均改为门脸房,原告门脸房即属于此种情况;4.被告羽毛球场南院墙底部排水口预留于2016年以前修建院墙时。

裁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补偿原告刘永革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刘永革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刘永革、被告京北学院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侵权行为应当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原告刘永革门脸房内进水造成屋内物品被浸泡是客观事实,但该事实的形成并非由于被告京北学院故意在校内注水、排水等加害行为造成,而是由于2019年8月4日晚至8月5日上午普降大到暴雨且雨量集中、雨势过大,雨水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城市下水管道排走而在地势低洼处形成积水等多种因素造成。但不能否认从京北学院四个排水口流出的雨水增加了红中路路面积水,且四个排水口由北向南的水流冲力也会改变或推动水流方向并加重原告受损程度。本院从公平原则出发认为被告京北学院对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数额酌定为5000元。

案例注解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被告京北学院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原告刘永革以被告京北学院私自开凿排水口,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被告京北学院赔偿其损失。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造成原告刘永革屋内物品被浸泡的原因有多个,包括原告的门脸房处于低洼处、门前缺少阻拦物、事发时瞬时雨量过大等多个原因,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是由于被告京北学院故意在校内注水、排水的加害行为造成的,故不能认定京北学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二是被告京北学院通过排水口排水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被告京北学院辩称其通过排水口排水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目的是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系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且紧迫的损害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或者本人损害的行为。本案中,京北学院羽毛球场南院墙底部的四个排水口预留于院墙修建时,当积水达到一定高度时,会顺势流向院墙外的红中路,此前并未对相邻关系人造成过损害。因此,京北学院并非是在暴雨时故意开凿排水口,不符合紧急避险为摆脱危险状态而采取某种紧急措施的行为条件,不构成紧急避险。

三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公平责任原则即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受害人与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时,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原则适用条件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充分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受损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判令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制度。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主要应考虑以下几点要素:一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下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二是行为人与受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损失就其个人而言巨大需要填补;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判令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基础。本案中,京北学院虽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结合事发现场视频,被告京北学院四个排水口排出的大量积水确实形成了由北向南的水流冲力,加重了原告的受损程度,故本院从公平原则出发认为被告京北学院对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鉴于原告于庭审中表示同意损失数额由法院酌定,故本院结合现场查看的房屋状况、原被告双方起诉和抗辩事由、被告责任范围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由被告京北学院补偿原告刘永革5000元。


 
责任编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网站首页 | 法院简介 | 新闻广角 | 队伍建设 | 法学园地 | 司法为民 | 法院文化 | 法律法规 | 旧版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