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是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必经之路。司法改革以来,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团队的“新角色”,其在审判团队的职责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复杂,在占全国法院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中,法官助理履职情况将对其所在审判团队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助理相关制度研究,也极有可能对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大局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以B市H区法院相关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实践为视角,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的职责定位开展研究,尝试为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提供合理建议。
主要创新观点:
1、本文根据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实践,结合B市H区法院情况,从人员类别、人员来源、遴选入额角度,对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的人员范围进行明确,进行针对性研究。
2、本文尝试对司法改革后基层法院审判团队中法官助理履职情况开展相关调研、分析和归类,对审判团队未发挥预想效果的理由开展合理论证。
3、对我国基层法院如何发挥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进,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工作开展贡献绵薄之力。
以下正文:
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是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必经之路。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贯彻实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司法改革分工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全国法院法官助理的职务序列改革指明方向。
司法改革以来,审判团队建设逐渐成为人员分类考核管理、案件质效提升的重要内容。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团队的“新角色”,其在审判团队的职责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复杂,在占全国法院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中,法官助理履职情况将对其所在审判团队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助理相关制度研究,也极有可能对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大局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以B市H区法院相关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实践为视角,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的职责定位开展研究,尝试为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提供合理建议。
一、对象限定: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的人员范围
笔者认为,在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我们的研究对象人群加以确定。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审判辅助有关的工作。在B市H区法院现有人员分类中,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有以下四类:
第一类,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未能入额,具有办案资格的在编人员,该类人员往往具有实际办案经验,具有独立办案能力。
第二类,不具有办案资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人员,该类人员以近几年招录的大学生为主,多为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直接录用为公务员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类,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人员,包含法警编制的干警。
第四类,与法院签订聘用制合同,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聘用制人员,包括,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
附图1:法院中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分类
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官助理包含在编法官助理和聘用制法官助理。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当是员额法官的储备人选。依据《方案》的规定,担任法官助理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结合H区审执工作实际,第一类人员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前具有办案资格的在编人员,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因此,在不考虑任命程序情况下,H区法院中能担任法官助理的只有第一、第二类人员。由此可知:法官助理是法院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人员。
本文将以在上述范畴规定的H区法院法官助理为研究范围,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的职责定位。
二、现实疑惑: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未发挥预想效果
自B市H区法院施行司法改革两年来,员额制改革初见成效,案件承办法官数量缩减一半的情况下,H区法院结案数量由2015年的10336件增长到2017年的14949件,结案率也由91.0%增长到92.8%。司法改革后的新型审判团队建设,在完成审判任务、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这其中,团队“新成员”法官助理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新的调查显示,H区法院各审判团队审判压力逐渐加重,76.7%的员额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感觉压力很大,疲惫不堪,13.2%的员额法官感觉压力较大,6.9%的员额法官感觉压力一般,只有3.2%的员额法官感觉压力不大或很轻松。
附图2:B市H区法院员额法官工作压力情况
只有34%员额法官认为自己团队的法官助理发挥了理想的作用。按照司法改革的部署,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应当充分发挥辅助作用,成为“法官好帮手,承上启下关键人”,为法官减负,提升审判质效。上述调查可见,在司法改革后,审判团队重新搭建、案件激增的情况下,法官助理并未达到预想效果。
(一)办案经验影响法官助理业务水平
正如前文所述,H区法院现有法官助理队伍中既有法官员额制改革前具有办案资格的未入额法官,也有近几年新招录的应届大学生。岗位上看来均属法官助理序列,但是独立办案经验、办案年限确实是影响法官助理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准。不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助理在案件调查等程序性事务、案件讨论、和文书类事务上的工作质量均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达到法官的期待值。H区法院各审判团队中,未入额法官担任法官助理的,员额法官表示对其工作更放心,一定程度上会缓解工作压力。不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助理由于办案经验、工作积累问题表现不尽如人意,与预想的效果有一定差距。
(二)不同团队法官助理工作内容不一
法官助理根据前述范围的认定,自改革以来B市H区法院共有法官助理82名,其中直接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官助理55名。这些法官助理与该院60名员额法官一起,或是以“1 1”二人模式、或是再与一名聘用制书记员以“1 1 1”三人组建审判团队。
但由于审判团队建设不完备,有的审判团队将法官助理当书记员用,沿袭改革前“一审一书”模式,为了完成结案任务,难免会有加班情况,案件审判压力较大。有的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只负责裁判文书写作,并未参加庭审,对案件进展情况了解不足,影响辅助工作开展。有的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工作内容变化较多,这几天做助理工作,那几天当书记员使用。甚至有的法官助理岗位变动较多,一年内涉及多个业务部门。
法官助理应当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业务助手,其职业定位应当是法官的好助手,书记员的好搭档。一方面在法官指导下撰写裁判文书,参与庭审、参与案件讨论等环节;另一方面根据案件需要携书记员办理诸如证据交换、外出调查、庭前谈话等部分审判事务,为审判团队的案件办理提供最大帮助,但是现在却难以达到预想的效果。
三、原因探究: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履职现状及困境
据了解,法官助理如何使用的问题是多家法院、多个部门共同的疑难,究其原因,有个人层面的主观因素,也有管理机制层面的不足,本部分将分析法官助理选任、培养、办案、考核、职业发展方面进行剖析。
(一)法官助理选任程序不健全
在我国,法院系统在编干警人员招录模式仍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开展,社会工作人员直接进入法院工作,享有行政或事业编制机会并不多。例如H区法院现有82名法官助理中,进入法院之前55名系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方案》之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定级时,根据学历不同,任命为相应级别法官助理。在H区法院,通过公务员考试新招录应届毕业生经一年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既可以被任命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与当前我国普通公务员一样,如果没有重大违法、违纪、犯罪情况,可以认为具有“终身制”效力。
根据《方案》的规定,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原本具有法官资格,但未能遴选入额成为员额法官的在编人员,是现有法官助理队伍中的重要力量。对此H区法院在各种会议中也曾明确,未入额法官的岗位是法官助理。
关于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法官助理的职责有较为全面的规定,法官助理主导承担诉讼审查、提出争议焦点、证据交换、辅助调解、办理鉴定、调查手续等审判实质性辅助工作。有学者将辅助工作分为专业性审判辅助与一般性审判辅助。在司法改革初期,H区法院部分法官助理中的第一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申请,可以继续办理部分简易案件。后根据司法改革深入开展,H区法官助理不再独立承办案件,工作内容全面向《办法》规定的岗位职责倾斜,主要负责审执工作中的实质性辅助工作,由于业务团队人员不足,部分法官助理仍承担事务性辅助工作。
经过前文讨论可知,H区法官助理主要由新招录应届大学毕业生组成,试用期考核合格后默认为是终身制,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对于选任的法官助理能否胜任工作,法官助理如何考核,法官助理有无退出机制并没有具体规定。内部无资格人员如何获取法官助理资格,员额法官退出后能否自动专任法官助理的渠道尚未明确。
(二)法官助理岗位意识不强
虽然办法对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有了文字上的明确规定,H区法院也正在起草法官助理管理办法。但是法官助理对“办案”的理解程度不同,多少存在“窝工”现象。笔者对目前早审判岗位的55名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发现,仅有17名法官助理认为自己是在“办案”。其他法官助理均不同程度表示自己在“辅助办案,不是案件的承办人”。
附图3:不同法官助理的岗位意识
不少法官助理存在自己不是法官,只需要听从法官指挥,就高枕无忧了的懈怠心理。传统意义上的案件承办人是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更多的是辅助办案,服从法官指挥处理相关事务。但处理审判事务本身就是在办理案件,法官助理的岗位是助理,但是依然是案件的“承办人”之一。员额法官是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并不意味着审判团队成员只有法官才承担责任。
法官助理应当具有办案主动性,主动承担案件审判中证据交换、参与庭审、文书写作、调查研究、案件讨论等各项事务。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法官分配的“任务”,完成“任务”。从B市各级法院的收案、结案情况看来,收案结案情况总体上均处于上升状态,短期内未来的案件数量应当是只增不减。在司改后各审判团队“1 1 1”模式的人员配置情况下,员额法官这个“1”是固定的,法官助理这个“1”的能力应当逐渐成长,才可以更好地提升审判质效。有条件的法院甚至可以变为“1 2 2”,将现有的个人辅助模式转化为团队辅助模式。
(三)法官助理人员向审判岗位倾斜不足
司法改革后,原来有办案权限的法官助理一度参与办案,根据H区现有法官助理岗位情况,在审判执行部门担任业务团队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有55人;具有法官助理资格,在审判辅助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有16人;在行政部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有11。
附图4:H区法院法官助理所在部门框架图
根据审执工作需要, H区法院将法官助理分配至现有岗位,大部分法官助理从事审执业务相关辅助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初、年终岗位调整两次,有条件的将法官助理向审执部门分配。同时在新人员招录中,注重法官助理、综合行政人员分类招录,力争兑现《办法》对法官助理岗位职责要求,逐渐降低法官助理在行政部门任职比例。
从上文可以看出,H区法院法官助理制度正在实施,人员分类管理正有序开展,法官助理主要在一线审执部门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因工作需要,部分法官助理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目前H区法院并没有明确的各类人员岗位分配制度。
(四)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的实绩考核量化较难
1.岗位分布。在当前人员分布情况下,本文对H区法院法官助理在本岗位的实绩表现情况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在审执业务部门法官助理只有三分之一在审判团队中担任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审判实质性辅助工作;三分之二的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兼任书记员职务,包揽审判团队的实质性和事务性辅助工作。在审判辅助部门的法官助理中,均未实际参与一线办案,主要司法统计、调研宣传、信访监察、诉讼服务等辅助类工作。在行政部门的法官助理主要承担人事管理、纪检监察、行政办公、会议组织等综合行政工作。
2.考核考评。法官助理考核评价方面,《方案》要求法官助理的日常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其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工作情况。本文抽取H区法院2016年司法改革一年多以来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进行调研。结果显示,该院并未出台专门针对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规定和相对明确的考核办法。以2016年底绩效奖金分配为例,H区法院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将法官助理分为辅助办案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综合行政人员三类。辅助办案人员考核与所在审判团队审判质效情况密切联系,结合审判团队成员、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评价情况,确定考核等级;审判辅助人员和综合行政人员考核并无实绩考核依据,主要由部门同事、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评价汇总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经过汇总分析可知,法官助理虽然主要分配至一线办案部门,但是并未完全从审判事务性辅助工作中解放出来,其考核方式过于倾向主观打分,缺乏量化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能力培养及职业发展路径不明晰
1.任职渠道。结合前文所述,H区法官助理主要来于三个渠道:新录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试用期转正、无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转任、员额法官转任。前两者任命方式相对明确,容易掌握准入标准,不足之处在于此两类并未有规范文件统一明确法官助理任职方式、程序。就第三种渠道而言,由于员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涉及法官员额退出机制的确立。在现有司法改革条件下,B市法院应尽快出台较为完备的员额法官退出管理办法,作为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重要文件,进而推动各级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2.职业能力。法官助理的职业能力是至少应包含五个方面:业务能力、文书写作、职业素养、沟通协调、调查研究。法官助理一方面要做好庭前准备和参与庭审,另一方面,需要草拟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H区法院法官助理的业务能力主要依托法官教育、自己学习、单位培训、实践总结几个方面培养。由于所在部门不同、审判团队分工不同,法官助理不完全具备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大部分法官助理对职业素养提升、沟通协调能力提高的重视程度需要进一步强化。调研工作更多依靠任务布置,缺乏自发性和主动性。
3.职务晋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配套措施就是各类人员职务晋升方式。法官助理作为司法人员结构中的重要力量,其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待遇办法理应是司法改革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依据《方案》的规定,法官助理的等级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一一对应,各级法官助理的职务晋升需要满足相应任职条件。H区法院自2016年司法改革以来,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作尚未开展,法官助理职务晋升方式尚未出台。正在准备的职务晋升,也是按照司法改革之前的公务员晋升标准,拟对本院非员额法官开展职务晋升工作。
4.遴选入额。依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初任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由此可知,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法官助理是员额法官的重要储备力量。从2017年B市员额法官遴选人员报名条件以及2016年的两次入额工作,也可以看出,法官助理越来越成为员额法官的“人才库”。H区法院2017年拟提名推荐遴选入额的6名候选人均属于法官助理范围,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入额候选人全部来自一线审执部门。而前文中可知,H区法院法官助理分布于不同岗位,从事审执业务年限不同,在这些部门期间的业绩考核缺乏合理的量化依据,进而对报名参加2017年法官遴选的法官助理的考评工作一度造成困难。
四、整合重构:人员 N≥质效 N,如何发挥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作用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是员额法官的人才库,是未来法院审执工作中间力量,其任职、分布、考评、职业发展等履职相关情况,对司法业务开展、法院队伍稳定、司法改革成果落实起到重要作用。本部分将针对前文中讨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策性完善。
(一)切实履行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职责
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职责是开展审判辅助工作的重要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及《方案》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职责。但是在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分工不是很明确,各审判团队应当尽快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依据《方案》、《实施意见》规定划分各类人员的分工。笔者认为,法官助理的职责既要与法官负责的审判实质工作联系,也要与书记员负责的事务性审判辅助工作合作。法官助理应严格履行实质性审判辅助工作,进一步提升审判团队的工作效率。未来案件审判可能面临更大压力,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组成“助理团队”携书记员完成下乡办案、外出调查等环节,是减轻法官审判负担、提升审判质效的有力方案。在案件激增情况下,对部分办案能力强的员额法官配备多个“助理团队”,实现“1 N N”审判团队模式。同时,针对法官助理岗位意识不强情况,员额法官应当合理引导助手,依据岗位职责对审判工作进行分工。
附图5:多“助理团队”辅助员额法官办案模式
(二)从严掌控法官助理任职条件
经过前文论述可知,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是法院在编干警组成。法官助理任职时,只需要经过一年的行政见习期。然而法官助理岗位职责要求,法官助理不应该只是公务员、终身制的特点,其工作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处理审判实质性辅助事务。未经严格的考核,一律统称为法官助理,是在司法改革特殊背景下人员分类改革的初步结果。随着司法改革工作的深入,法官助理作为单独的一类辅助人员,应当具有特殊的任职要求,并按期进行较为严格的考核,从严掌握任职条件。对于不再具备任职条件、不能胜任助理工作的人员,建议免去法官助理职务。同时,考核内容应当注重办案主动性、责任心考察。
(三)逐步建立法官助理轮岗机制
基于法官助理现有的岗位分布情况,不同部门的法官助理,工作属性具有较大差异。法官助理长期在同一岗位工作,不利于培养其综合素质。可以考虑尝试建立轮岗机制,通过新招录干警入职轮训,确定见习法官助理的特点和兴趣,对其后期定岗具有合理的依据。在编干警定期轮岗是基于法官助理是员额法官的储备力量这个出发点,不同部门的辅助经验,有利于丰富储备法官审判经验。
通过轮岗机制,一方面为审判团队逐步选拔出更为优秀的法官助理,另一方面可以将不适合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定岗到适合部门。从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内涵上来讲,各类人员主体上相对稳定同时,需要对相关法官助理进行岗位调整。
(四)分类量化法官助理考评方式
基于法官助理现有的履职特点和岗位工作情况。应当制定符合法官助理履职现状实绩的考评方式,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质效进行科学、客观考评。客观性考核要与主观性评价权重进行合理分配,不宜只讲主观评价,更不宜完全依靠数据。在考核办法的制定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应具体与被考核法官助理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结合。同时要兼顾不同部门工作属性,力争将考评工作做到标准涵盖全,实质内容公平合理有序。
(五)明确法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
前文中提及,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不仅是审判团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员额法官的重要后备力量。法官助理的职务晋升、遴选入额、工资福利待遇兑现等职业发展问题是体现司法工作人员社会尊严、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在综合考虑不同工作阅历法官助理的出路,特别是为法官助理指定相对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打消其职业发展顾虑,树立法官助理职业获得感,有利于维护法官助理队伍稳定,增强法官助理职业吸引力,进而促进审执工作开展。
结语
司法改革以来,与法官员额制相配套的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法院有了初步发展。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推进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成为了改革的必然选择。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以便最大限度发挥审判团队作用,将司法改革成果落到实处。本文以B市H区法院为视角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职责定位进行研究,建议从明确岗位职责、严控任职条件、完善轮岗机制、健全考评体系、明确职业发展路径五个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发挥法官助理作用,强化审判团队建设。这将促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亦是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