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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放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执行案件提供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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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欣  发布时间:2018-05-23 11:16:36 打印 字号: | |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这一项重大理论的提出不仅能够让农村大面积的荒地高效的利用起来,不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也能够为农民带来经济收益,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同时也为解决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执行案件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案情概要

2013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某村委会将搬迁村民86套建房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村委会未经建筑公司同意,将合同内部分工程转给他人,至使合同无法履行。2017年,双方对建筑公司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共八百八十万元。因某村委会在我院审理判决后一直未将钱款还清,2017年10月,某建筑公司就此欠款向我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在执行中的问题

本案在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某村委会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其银行账户中的财产远远不足以偿还工程欠款,且都有明确的用途,经过几次与被执行人某村委会主任的谈话,发现该村委会名下确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因该工程建在农村宅基地上,根据宅基地禁止本村以外村民及已有宅基地的本村居民买卖和房地一体的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将此86套房屋进行拍卖,而通过询问,本村无地村民也不愿意购买。此外,因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归本村居民使用,执行法官也尝试通过本村村民租赁该86套村委会名下房产从而村委会以租金抵债的方式结案,但通过询问,并没有村民愿意承租。因此,在2017年,该执行案件陷入困境。

该执行案件的新的解决方法

在中央明确提出“放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背景下,该执行案件有了新的执行思路,即将已建好的房产转租给除本村村民以外的人或单位,从而以租金抵债。这种执行方法既能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解决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欠款等问题,缓解社会矛盾,同时也为该村带来更多的商机。

结论和延伸

在此类涉及到农村村委会和宅基地的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往往存在很多困难,一方面原因是村委会本身的财产皆为本村村民和事业性财产,难以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因为宅基地的特殊属性无法进行买卖。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为执行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即出让宅基地的使用权,以租金低债。

该文件除了为执行案件提供了新的执行思路,同时也为今后农村宅基地的收益提供了新方法。宅基地和农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但长期以来基本无法兑现和增值,属于沉睡中的巨大财富。现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放活”宅基地和农房的政策,无疑是增进农民福祉的有效手段。这不仅能够为农村招商引资,提高农民的收益,也为农村城市化起到推动性的作用。
责任编辑: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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