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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被更换私人教练 法院判决健身房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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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媛  发布时间:2018-04-25 09:18:02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已不止于衣食,服务行业的消费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更多元的消费纠纷类型,例如办理美容卡、健身卡等引发的退卡纠纷。李女士在北京某健身公司办理了健身房会员卡,中途被更换了私人教练,故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退还卡内剩余费用8000余元,并要求被告支付精损损失费、误工费等。近日,怀柔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健身房退还原告学费8000余元。

  2015年9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健身房会员卡。健身过程中,李某刷卡支付8600元报名参加为期6个月的瑜伽私人小班培训课程,由教练宋某一对一教学。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公司未出具相关收据发票。2016年初,私教宋某离职,健身公司聘请了新的瑜伽教练。由此李某不愿继续瑜伽私教课程,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学费。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健身房退还剩余学费8000余元,并要求支付精损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

  被告健身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将健身房交给他人经营,后更换了经营者和教练,原告可以继续正常上课。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票据,只有刷卡记录,不能证明是其学瑜伽的学费。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公司作为健身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主张原告在其公司刷卡消费支出的项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对原告已经上课的课时进行举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同时,健身私教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在双方没有相关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以健身房更换私教为由要求退还学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健身公司退还原告学费8000余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特别提醒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应注意向商家索要相关票据,如今很多交易可通过POS机刷卡、移动扫码支付进行,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很可能与服务提供者不一致,如果不索要相关票据,就难以证明费用项目,给后续维权带来麻烦。此外,消费者还应注意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不要以口头承诺作为协议方式,应落实到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因未注意到格式条款而引发其他纠纷。
责任编辑:张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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