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为私人瓦工建筑队包工头,平时靠组织私人建筑队拦货维持生计。2010年7月9日,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建平房北房两排共六间,被告按实际施工面积每平方米给付原告施工费68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由被告给付原告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十的施工费,上完楼板主体竣工后再付百分之四十,剩余的施工费全部竣工后被告方一次性付清,建完北房6间后如增加其他的施工项目继续由原告方包工包料,价款单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7月底开始组织人员为被告施工,同年10月底全部竣工,后按被告要求又继续增加了施工项目,共计8718元。被告应付工程总价款为82756.4元,但截至目前尚有26964.4元未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当初合同的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余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则辩称,原告所施工工程完全不符合施工标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无法居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